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96619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0-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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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96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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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0-11-26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环罚决字[2020]5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南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县明山建材厂
社会统一代码:9143************610
地 址:南县明山头镇明山村
投资人:章华锋
公民身份证号码:432**************7013
住 址:南县南洲镇建设街349号附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0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厂正在生产,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未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被检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检查单位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0年11月2日进行了立案调查,2020年11月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南环责决字〔2020〕50号)。2020年11月10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南环罚告字〔2020〕50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南环责决字〔2020〕5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南环罚告字〔2020〕50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对南县明山建材厂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816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