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88880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0-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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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88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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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0-05-27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决字[2020]2号
陈 剑
地 址:南县华阁镇华东村
电话号码:1897****578
身份证号码:43232*****01041774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陈剑在南县华阁镇华东村1组经营一家砂石场,南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于2020年4月21日对该 砂石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正常生产,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未配套建设有效污染物防治设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一份、《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陈剑身份证复印件及相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25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0]2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0]2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砂石场实施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南县分行
户名: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820****889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