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环罚字[ 2020] 1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288868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0-06-0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288868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20-06-0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 2020] 1

 

湖南海怡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930171R            

地址:南县南洲镇火箭四组                                         

法定代表人:周琪  

身份证号码:4309211*****090027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分局20205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该公司全称湖南海怡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南县南洲镇火箭四组,成立于2011年,投资人民币约4千万元,占地面积约80亩主要进行虾头、虾壳加工,制成虾粉,再销售。公司相关环保手续齐全2、该公司正在生产;3、该公司原料堆场未覆盖及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均未安装净化装置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4、该公司固体废弃物未集中收集,厂区比较散。分局向你公司当即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公司立即停产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探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南县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环责改字(20201益阳市生态环境南县分局送达回执》、现场勘察照片等证据为凭。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八十的规定。

 分局2020513日依法向公司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南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01号,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南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02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南县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分局责令公司202067日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分局决定对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249816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或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管辖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南县分局

        20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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