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35650 | 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0-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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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35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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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0-06-24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决字[2020]6号
南县顺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南县青树嘴镇福美村四组
法人代表:曹伏安
电话号码:1310****118
身份证号码:4323221*****296174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0年6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正在生产,未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2020年6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决字 [2020] 6号)。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6月5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0]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0]6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249816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