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9-585131 | 发布机构 | 县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9-12-03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9-585131 |
---|---|
发布机构 | 县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9-12-0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环委办发〔2019〕8号
南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成立南县“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
强化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
因工作需要,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成立益阳市“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 长:杨征兵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党组书记
副组长:刘秋先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党组成员
宁 宇 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南县管理局副局长
欧光辉 南县水利局副局长
徐 辉 南县林业局副局长
肖安民 南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成 员:崔 艺 南县生态环境分局自然保护股股长
李 昌 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南县管理局资源保护股股长
李 军 南县水利局河道管理股股长
杨 剑 南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李木华 南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管理股股长
附件:南县“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南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4日
报 送: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县人民政府
抄 送: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南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9月4日印发
附件
南县“绿盾2019”
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省直部门制定的《湖南省“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和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益阳市“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县全面落实有关要求,扎实有效推进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坚决整治我县自然保护地内的违法违规问题,保护好我县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完成我县各类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新发现问题线索等的实地核查;建立健全各类台账;全面梳理和核查2017年、2018年绿盾专项行动发现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推进“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污染防治攻坚战及“2019年夏季攻势”等相关工作;形成良好的自然保护地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三、工作范围和重点
(一)工作范围: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
(二)实地核查重点对象: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等领导同志批示过的自然保护区(地);媒体曝光或审计通报的自然保护区(地);问题突出的其他自然保护区(地)。
(三)重点问题:自然保护地内采矿(石)采砂,设立码头、开办工矿企业、侵占河(湖)岸、侵占湿地以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旅游开发和水电开发等八类焦点问题,以及2017年、2018年绿盾专项行动发现的四类焦点问题的整改“回头看”。
四、进度安排
2019年7月,成立“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出台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各项工作。8月6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本县的工作方案和工作小组联络人。
2019年8月,县级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区(地)管理机构推进问题排查、处理、整改等工作,并建立完善问题台账。对于容易整改的问题,力争在8月底前完成整改;对于部分整改难度较大的问题,要按照整改方案扎实推进持续整改。
2019年8月底前,县“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小组,将本辖区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结果和问题台账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及自然保护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2019年9月,迎接生态环境部和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组织的工作组对我县工作开展情况的实地核查和工作检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机制,并承担本级“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小组办公室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上报的自然保护区(地)问题台账进行审核把关,并上报总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切实落实自然保护区(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自然保护区(地)管理机构有效履职,主要负责同志加强组织协调,全面自查,部署和督促问题整改。
(二)建立健全问题台账,强化监管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自然保护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认真核实并不断更新完善自然保护区(地)问题台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倒逼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从源头防范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