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环保局环保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索引号 694041623/2015-577864 发布机构 县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5-11-0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694041623/2015-577864
发布机构 县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5-11-0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NXDR-2015-028002

南县环保局环保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本部门有效实施环境管理,健全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结合考虑以下情节:(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五)是否与本局其他工作相冲突。

第四条   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内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专人调查,部门复核,集体审议,领导审批的制度。法制股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

第五条   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责任者;(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四)属本部门管辖范围。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管辖。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处罚条件的,承办单位应在发生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违法行为之日起七日内填写《南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并按程序报分管法制的副局长签署意见后,方可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口头举报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举报,应当接到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环保违法案件调查由承办单位指派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进行,并指定一人为负责人,于1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进行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填写《南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公正、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法制股参与重大复杂案件的调查取证。

调查应查明对象是否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合并调查处理。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法制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没有当事人或证人签名或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九条   对于调查终结,违法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有效的案件,由调查人员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报告应载明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时间、地点、原因、事实、情节、后果、处罚根据及量罚意见。承办单位应及时将《立案登记表》、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法制股审查备案。

第十条   法制股收到分管法制副局长签署意见的案卷材料后,七日内签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排污许可证、单位罚款10000元以上,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元以上的,或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法制股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法制股按听证程序主持,承办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超过一万元以上的,须报市局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进入告知程序后,如无合法理由,不得免予处罚。告知期限界满后十五日内,承办单位应报告法制股是否申请行政审议,法制股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七日内组织审议,不要求审批的按程序报分管法制的局长签署意见并由法制股,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进入告知或进入处罚决定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协商的,必需由分管法制的副局长组织承办单位和当事人进行协商,否则协商无效。

第十二条  法制股负责行政案件审议会务组织。一般案件由法制股组织案件相关人员进行审议,报分管法制的局长审批。重大或复杂案件由局行政审议小组审议,报法定代表人审批。审议内容包括:(一)对象是否明确;(二)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五)量罚是否适当;(六)查处程序是否合法;(七)可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等。

第十三条    有关处罚文书须经法制股审核同意后方可盖本局印章。在法定代表人审核并签发《强制执法申请书》后,由法制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应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根据需要副本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处罚决定书由法制股送达,相关股室配合。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把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不在,可由其所在单位的领导或者成年家属代为签收,代收前,要查明代收人身份与姓名。所有法律文书送达均要填写送达证。如无当事人或证人签名,送达人应载明拒收理由和日期,把文留置受送达人处,送达人在送达证上签名后,可视为送达。未签收的文书送达,应在调查询问笔录中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且能主动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需要延期、分期或者减免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法制股或授权委托人组织合议报分管局长批准。

凡未经申请或未经审批而延期、分期或者减免罚款的,根据情节对责任人员按玩忽职守或循私舞弊处理。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书面告知案件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两个月内未发现或未立案,或者立案后十日内未依法组织查处的,法制股可直接查处,相关股室应予配合。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法制股审核、执行等行为有异议,可向分管法制的局长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   因行政处罚不服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经局行政审议小组合议后,按相关法制规定执行,由法制股承办,原承办单位配合。

第十八条   案件办结,由承办单位将案件履行情况及收据复印件及时报法制股登记备案,法制股填写《结案报告》后,将全部材料整理立卷,移交局档案存档。

第十九条   本局法定代表人是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局行政执法行为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执法人员因玩忽职守、循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过错造成执法违法与错案的,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权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收支两条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形成赔偿的,由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法制股按季将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局务会,由局务会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审议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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