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4041623/2015-577863 | 发布机构 | 县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5-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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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694041623/2015-577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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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5-11-0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NXDR-2015-028001
南县环保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为强化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以下行政处罚程序。
一、立案
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或者可以进行处罚,且情节较重的环保违法行为,应立案查处,需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的,由各部门制作限改通知书,报法制股审查,送分管局领导审签后发。
1、立案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对个人进行处罚的,必须附身份证复印件,对法人、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须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属于本单位管辖或可以列入本单位查处。
2、立案材料来源
(1)公民检举、控告;
(2)信访部门移交;
(3)新闻报道、有关部门移送;
(4)执法检查和环境监察中发现;
(5)局交办。
3、立案程序
(1)经办人员制作笔录或检查报告,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填写《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承办人员签名;
(2)承办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部门负责人签署同意呈报的意见;
(3)交局法制股预审后,送分管部门的局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然后送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审核;
(4)将《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立案表》及有关案卷,呈送局法制股;
(5)局长审批立案;
(6)紧急案件电话请示分管领导、局长,先行调查,7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由法制股通知承办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所有已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撤销,调查终结认为不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也必须按程序结案。
1、调查单位必须指定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办案小组,并明确一人为负责人;
2、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根据案情的需要进行取证,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轻重,收集详细证据。
3、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将整个案情进行总结分析,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罚依据及量罚意见。
4、承办单位负责人认真审阅案件,及调查报告,发现问题及时补充调查,没有问题的,签署同意呈报的意见后,报送局法制股。
三、审查决定
1、预审
局法制科对案件进行预审,对调查事实不完整,证据不充分的,一律退回重新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较为重大敏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股到现场核查。
2、审查
分管股室的局领导对案件进行审查,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
3、审核
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对案件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4、决定
处罚5万元以下的一般案件由局长直接作出决定,作出处罚五万元以上的重大处罚决定,由局长召集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后决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局长签署同意处罚的意见后,交法制科制作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由承办单位送达。送达回执次日交法制科。
四、复核与变更
1、在告知期间,当事人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由法制科写出书面报告,分管法制领导审查后,由局长决定是否变更。
2、听证程序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法制科组织听证,承办单位进行答辩,听证结束后,将听证会议记录送分管领导、局长审查,作出维持、变更行政处罚的决定。
3、当事人在告知期间,未进行陈述、申请听证的,由法制科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承办单位送达。
五、送达
承办单位应在当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签收,次日并将送达回执交法制科。
六、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单位应在60天后,向局提交申请,申请强制执行。
七、结案归档
1、案件办理完毕后,办案人员应认真填写结案报告登记表,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局法制科、分管领导、局长签署意见后结案。
2、对行政处罚决定未完全履行,需减免缓的,须说明理由,由承办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报法制科、由分管领导、局长讨论决定,并签署意见后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