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6-1769427 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16-09-3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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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发文日期 2016-09-3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股室、站、队: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2016年9月30日

 

 

 

 

 

 

 

附件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防止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规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全局行政执法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项目工作方案、重大项目定审、行政处罚决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三)研究本局重大生态环境项目、重大政府采购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四)研究和决定局机关重大活动事项;

   (五)举行案件听证会,依法应对行政复议、裁决和行政诉讼案件;

   (六)涉及与人民群众以及本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七)局领导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局需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对被处罚单位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案件需在市级以上的生态环境部门开集体讨论案审会;

   (二)局党组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举行听证。

     第六条   建立行政决策和举行听证目录管理,确定标准和范围,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考察机制。

     第七条   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局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一)局班子成员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局长确定;(二)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三)公民、法人或者被处罚当事人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本局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由局法制股审查并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形成合理建议,报局长确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确定后,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局长指定股室承办,负责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对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提交局务会议或局党组会集体审议。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局务会议或者局党组会议纪要,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讨论情况及结果,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作出决策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十四条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本局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局长临时决定,并及时在局务会议或者局党组会议上通报;或者由分管局领导按职权临时决定,并向局长报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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