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草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茅草街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635360 发布机构 茅草街镇 发文日期 2022-08-1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635360
发布机构 茅草街镇
发文日期 2022-08-1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茅草街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

  大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要求,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属地责任,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全面实施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依规、科学精准、及时有效消除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和内容。我镇辖区内村(社区)所有居民自建房,不漏一户、不错一栋,不留空白、不留死角。要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安全“四性”,即: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消防安全性(建筑材料、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用火用电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

  2.排查时限和要求。2022年6月20日前,完成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工作。2022年8月20日前,完成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工作。建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社区)普查、乡镇排查、县级复查、市级抽核、省级考评的“六步法”排查工作机制。

  第一步:在自查中,产权人(使用人)应主动提供房屋使用、租赁经营及安全状况的真实信息,并配合填报人员及时准确填报信息。

  第二步:在普查中,要做到产权人(使用人)、村(社区)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到位”,真实填报信息、核实信息、拍照并上报。

  第三步:在排查中,乡镇应组织人员逐户排查,对重点区域排查做到不漏一户一栋。

  第四步:在县级复查中,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资料复查率应达到100%,现场入户抽查比例不低于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总数的30%、不低于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总户数的10%,在现场入户抽查中两项合格率低于95%的乡镇应重新普查。

  第五步:在市级抽核中,对县市区列入整治库的所有房屋全覆盖进行资料检查,并开展现场入户抽查;对未列入整治库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进行现场入户抽查,在现场入户抽查中两项合格率低于95%的县市区重新复查。

  第六步:在省级考评中,省级出台排查技术规范和工作手册,并对市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资料库进行抽查、现场核查。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参与,提高排查工作和信息质量。依托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信息系统,建立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数据库、隐患库、整治库,实现与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市场监督以及消防验收和备案系统互通互查,强化动态管理,及时核准、补录和修正相关信息。

  3.排查评估和鉴定。产权人(使用人)主动提供房屋使用、租赁经营及安全状况的真实信息,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乡镇完成信息复核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县级相关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立即开展安全性评估和鉴定,特别对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评估或鉴定,并将评估或鉴定结论作为开展整治的依据。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经评估或鉴定房屋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用,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防护措施。各相关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前,必须先经县住建局审核登记备案。

  (二)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相关单位要根据鉴定情况,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分批分类整治。全镇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按照“一户一策、一栋一策、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开展。①2022年5月20日至8月31日百日攻坚行动(具体方案见附件1),完成城乡结合部、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厂房、村(社区)小卖部等重点区域,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特别是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的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含私自加电梯)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②2022年11月31日前,完成其他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③2023年5月前,完成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

  对居民自建房凡属于以下四类情形的,依法采取“改、停、封、拆”措施予以分类处置:①对手续不齐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改”,限期整改到位后才能投入使用;②对不符合经营性安全要求的“必停”,在完善相关经营许可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经营;③对合法合规但有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必封”,在安全隐患彻底消除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使用;④对有重大安全隐患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拆”。

  公建房经鉴定结果为A、B、C级安全隐患的,统一报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协商制定整治方案,相关部门按方案执行;公建房经鉴定结果为D级安全隐患的,一律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居民自建房鉴定为A、B、C级安全隐患的房屋,统一报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协商制定整治方案,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按方案执行;居民自建房鉴定为D级安全隐患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镇(乡)根据实际合理制定整治方案予以解决。  

  3.录入《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系统》。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排查房屋信息录入《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系统》(https://yy.hnlhzw.cn)并同步完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信息系统》(https://hnfp.hunanjs.gov.cn/)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数据库、隐患库、整治库,做到排查一栋,录入一栋,并对录入信息负主要责任。

  (三)强化安全管理

  1.严格控制增量风险。新建居民自建房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其中三层以上(含三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投资30万元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以及安置区内房屋要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原则上,镇区规划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

  2.加强日常巡查和投诉举报。村(社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社区、村支两委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和问题发现机制。社会公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进行举报的,政府给予奖励。

  3.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原则,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居民自建房违规审批、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等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自然资源办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用地和规划的行为;农业农村办配合有关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城镇规划区范围外违法违规审批农村宅基地的行为;市监所负责依法查处居民自建房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综治办负责查处居民自建房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其他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加强联动协作,构建联合执法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四)建立长效机制

  1.强化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推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体系。要建立居民自建房建设规划、用地、设计、施工、经营、使用、改扩建、拆除等全过程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建立既有房屋体检、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

  2.强化统筹协作管理。注重统筹兼顾,居民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要与城市规划、城市更新、“两违”清查、消防专项整治等有机结合。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综治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动管理。

  3.强化常态长效监管。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管合法必须管非法”原则,教育、公安、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综治等部门要将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强化常态化监管。严格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准入标准,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手续,产权人(使用人)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得以住所使用证明或“住改商”证明、《出租房屋旅馆业经营治安责任书》或承诺书等形式代替。严格落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市场监管、公安、综治等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对经营户的日常安全监管责任。

  三、责任分工

  镇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将应当纳入本行安全监管范围的居民自建房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并加强监管。

  (一)镇纪委:负责全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二)自然资源办:牵头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协调全镇各相关单位排查工作,对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汇总全镇各单位排查情况并向上级相关部门上报。

  (三)党群和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风险排查,按照职责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四)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五)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筑进行排查和日常巡查,提出处理意见,处置违法建设行为。

  (六)市场监督所:负责指导居民自建房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对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责令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牵头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和结构安全鉴定自查自纠专项整治工作。

  (七)中心学校:负责对镇域范围内所有学校房屋校舍(含镇内教育培训机构、所有村(社区)各相关教育单位)、公共建筑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八)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对老年公寓、敬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建筑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九)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各类影院、文艺场馆等各类公共文化机构房屋建筑安全进行排查整治;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等涉旅机构房屋建筑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负责对体育场馆、比赛场馆等公共体育运动机构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负责对所有医院卫生机构房屋建筑(民办医疗机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十)派出所:负责指导居民自建房内旅游业等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依法打击暴力、威胁、恐吓干扰排查整治行动的违法行为。

  (十一)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严厉打击农村村民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负责对工贸企业厂房、企业自有宿舍楼等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负责对城区非星级宾馆(含小旅店)、农(集)贸市场等领域公共房屋建筑安全进行排查整治。负责对车站、码头等交通领域公共房屋建筑安全进行排查整治。

  (十二)供电所:负责指导电力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对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及时断电。

  (十三)房管所:负责对公益性老旧及新建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安全进行排查整治工作。

  (十四)村(社区):负责做好村(社区)范围内办公用房、各类居民自建房屋和其他建筑构造物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十五)林业、水利、环保、电力、通讯、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内部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由镇党委书记,镇长任组长,分管城建副镇长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及镇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叶高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李轩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村(社区)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安排、亲自落实。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专班,充实工作人员,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等工作,确保排查整治工作有条不紊、按期保质完成。

  (二)落实各方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突出主体责任,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性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压实属地责任,村(社区)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镇级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结合自身职责,积极履职尽责,加强工作指导、督办、监管。

  (三)强化督查问责。镇纪委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查,每月通报一批典型案例。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工作中作风漂浮、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等行为。

  (四)加强安全维稳。要依法依规推进排查整治工作,不得简单粗暴“一刀切”。要严格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切实防范排查整治过程中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风险隐患。要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利益诉求,耐心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支持参与居民自建房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附件:

  1:茅草街镇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2: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排查信息采集表

  3: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汇总表

  4:茅草街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技术负责人联络表

  附件1

  茅草街镇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

  行动方案

  在全面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集中资源,针对重点区域和重点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全面实施百日攻坚行动,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目标任务

  按照全国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部署,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特别是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含私自加装电梯)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鉴定和整治工作,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实施步骤

  (一)全面动员攻坚(2022年5月25日前),集中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动员工作,全面完成村(社区)、产权人(使用人)动员部署工作。

  (二)摸底排查攻坚(2022年6月30日前)

  1.全面普查摸底。村(社区)要逐户发动业主自查,并依据技术规范和工作手册开展普查。乡镇抽调干部、组织技术人员下沉,指导帮助村(社区)普查工作做到产权人(使用人)、村(社区)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到位”,实现居民自建房排查全覆盖,确保不留空白、不留死角。6月30日前,要完成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工作。

  2.认真排查核准。村(社区)要边摸底排查边整理信息数据,建立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数据库、隐患库、整治库。村(社区)要及时进行“回头看”排查,核准、补录和修正房屋安全信息,确保不漏一户、不错一栋。6月30日前,要全面完成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居民自建房的数据复核工作。

  3.严格评估鉴定。6月20日前,村(社区)动员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房屋安全有关信息,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提供鉴定报告;村(社区)基本完成信息复核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6月30日前,要完成疑似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工作,为集中分类整治提供依据。

  (三)集中整治攻坚(2022年8月31日前)

  1.分类彻底整改。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聚焦城乡结合部、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区等重点区域,聚焦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聚焦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含私自加装电梯)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依法分类采取“改、停、封、拆”措施,立查立改、快查快改,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分级抽查验收。坚持边整改边自查边抽查,确保工作质量。对村(社区)上报的疑似安全隐患房屋逐栋排查到位,镇级现场入户抽查比例不低于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总户数的30%,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资料复查率应达到100%。被抽查村(社区)合格率低于95%的应重新开展普查。对未列入整治库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进行现场入户抽查,在现场入户抽查中两项合格率低于95%的应重新开展普查。

  三、工作要求

  (一)宣传引导到位。要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整治政策及相关专业技术等宣传,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全力推动,凝聚整治共识。紧紧依靠群众,广泛发动群众,形成良性互动,把工作做细、做到群众的心坎里,引导居民自觉整治、支持整治、参与整治。要加大对典型地区、典型经验、典型案例的宣传推介力度,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责任到位。要强化全过程组织领导,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亲自调度、亲自落实,带头研究解决居民自建房整治重点难点问题。要强化工作保障,迅速成立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保障充足的人员、经费和技术力量。要强化工作调度,每日调度推进情况,每周通报工作进展和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整治情况。要强化工作统筹,同步分级分类做好涉及房屋质量安全的群众投诉信访工作,避免引发群体上访和负面舆情。要严格落实排查整治过程中的安全责任措施,严防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风险隐患。

  (三)跟踪督导到位。要严格督导问贵,加强对百日攻坚行动组织领导、宣传发动、摸底排查、评估鉴定、集中整治等情况全链条督导检查。从6月份起,镇纪委每月对各相关部门排查整治工作进度和质量开展督查,并将结果通报。对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动员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通报批评并严肃追责;对隐患排查整治不严不实,重大风险隐患底数不清、管控不力,整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要督导迅速返工并严肃追责,确保精准排查、精准鉴定、精准整治,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存量,坚决遏制安全隐患增量。

  附件2

  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排查信息采集表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产权人

□使用人

姓名

 

身份证号

 

房屋内常住(流动)人口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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