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查数据审核修改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9-584234 发布机构 县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19-05-3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19-584234
发布机构 县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19-05-3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普查数据审核修改实施细则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湖南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级普查机构在基层数据初审和集中审核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或者错误应核实修改。为进一步做好普查数据审核修改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修改原则

普查数据修改,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依据充分、程序完备的原则。各级普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普查数据审核,确保普查源头数据真实准确。

二、普查机构负责编制指标的修改

普查机构负责编制的行业代码、经济活动代码等信息,由各级普查机构在依据充分的情况下,经审批人批准后可以在联网直报平台和非一套表数据处理平台上修改。修改时应当保留审批手续(附件1)、修改依据和修改痕迹。

三、非普查机构负责编制指标的修改

(一)一套表单位

对于在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数据的一套表单位数据审核修改,必须坚守联网直报四条红线。按照现行审核修改流程,除普查机构负责指标外,所有指标数据必须通过联网直报平台返回普查对象,由普查对象补充、改正或说明,然后保存并上报。

(二)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对于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据审核修改,除普查机构负责指标外,应把握以下几点要求:

1.通过PAD修改要求

1)现场登记阶段PAD修改要求。在普查现场登记中,普查员要在现场执行数据审核,发现问题或审核不通过的要进行现场核实,及时由普查员按照核实后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或说明。普查员在PAD端执行现场数据审核通过,申报人签字认可后,必须立即上报普查数据,不得再进行修改。

2)已上报数据PAD修改要求。201943024时前,对于已经上报至非一套表数据处理平台的数据,如发现审核错误,可以通过PAD修改重新上报。通过PAD修改重新上报的,应当书面保留修改依据和申报人签字、普查员签字(附件2)。201943024时后,如发现审核错误,不允许通过PAD修改数据。

3)不得随意利用PAD修改重新上报。鉴于PAD修改重新上报后,会将该单位平台端所有数据全部覆盖(包括普查机构已赋值指标),2019430日前,普查员如需利用PAD对已上报的数据进行修改,须先报请上级普查机构同意,不得擅自随意修改。

4)重新注册的PAD不允许修改注销前采集的普查对象数据。对于重新注册的PAD,为避免数据重复上报,不允许通过该PAD修改其重新注册前采集的普查对象数据,所涉及普查对象数据如需修改,只能在非一套表普查数据处理平台上按规定进行补充、改正。

2.在非一套表数据处理平台修改要求

对于已经上报至非一套表数据处理平台的普查数据,在本级审核验收截止时间前,如发现审核错误,可以按照职责由各级普查机构组织核实,在非一套表普查数据处理平台上补充、改正。

在非一套表数据处理平台上对不同类型数据审核错误的修改要求:

1技术性错误,如汉字中包含不规范字符等,可由普查机构在非一套表普查数据处理平台上改正,修改时应当保留修改痕迹,并告知基层普查机构和相关普查人员。

2标识性错误,如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类型、单位类型、登记注册类型等,可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人员依据政府登记注册部门网站信息,在非一套表普查数据处理平台上补充、改正,修改时应由审批人和修改人签字(附件3),保留修改依据和修改痕迹,并及时告知普查对象。

3数值型经济指标的错误,应当返回基层普查机构,由普查机构以可追溯、可查核的方式与普查对象核实、确认后,在非一套表普查数据处理平台上补充、改正。修改时,应由审批人和修改人签字(附件4),保留修改依据和修改痕迹。

3.201943024时后新增单位录入要求

对于201943024时后确需新增的单位,国家另行开放上报。普查员必须使用重新注册的PAD到单位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定位,现场登记并上报普查数据。如本普查小区需新增单位,则需将430日之前通过PAD采集上报的本小区普查数据备份,注销该PAD,然后再用该PAD或其他PAD重新注册本小区进行新增。

四、其他事项

本细则适用于省市县各级普查机构。本细则规定的审批人和修改人由各级普查机构确定,审批人原则上为各专业负责人,修改人原则上为具体承办人员。

附件:1.普查机构负责编制的指标修改审批表(普查机构用)

2.非普查机构负责编制的指标通过PAD修改重新上报审批表(普查员用)

3.非普查机构负责编制的指标——标识性错误平台修改审批表(普查机构用)

4.非普查机构负责编制的指标——数值型经济指标错误平台修改审批表(普查机构用)


附件1

普查机构负责编制的指标修改审批表(普查机构用)

普查机构: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类型(法人/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

行政区划代码

修改指标

修改依据

修改时间

修改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指标名称

修改前

修改后

 

 

 

 

 

 

 

 

 

 

 

 

 

 

 

 

 

 

 

 

 

 

 

 

 

 

 

 

 

 

 

 

 

 

 

 

 

 

 

 

 

 

 

 

 

 

 

 

 

 

 

 

 

 

 

 

 

 

 

 

 

 

 

 

 

 

 

 

 

 

 

 

 

 

 

 

 

 

 

 

 

 

 

 

 

 

 

 

 

 

 

 

 

 

 

 

 

 

 

 

 

 

 

 

 

 

 

 

 

 

注:在一套表平台或非一套表平台对普查机构负责编制的行业代码、经济活动代码等指标进行修改时,填写此表,并与其他修改依据一起保存于本级普查机构。审批人原则上为各专业负责人,修改人原则上为具体承办人员。

附件2

非普查机构负责编制的指标通过PAD修改重新上报审批表(普查员用)

普查机构: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类型(法人/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

行政区划代码

修改指标

修改依据

修改时间

申报人签名

普查员签名

指标名称

修改前

修改后

 

 

 

 

 

 

 

 

 

 

 

 

 

 

 

 

 

 

 

 

 

 

 

 

 

 

 

 

 

 

 

 

 

 

 

 

 

 

 

 

 

 

 

 

 

 

 

 

 

 

 

 

 

 

 

 

 

 

 

 

 

 

 

 

 

 

 

 

 

 

 

 

 

 

 

 

 

 

 

 

 

 

 

 

 

 

 

 

 

 

 

 

 

 

 

 

 

 

 

 

 

 

 

 

 

 

 

 

 

 

注:2019430日前,通过PAD对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户经营户数据进行修改重新上报时,填写此表,并与其他修改依据一起保存于本级普查机构。

附件3

非普查机构负责编制的指标——标识性错误平台修改审批表(普查机构用)

普查机构: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类型(法人/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

行政区划代码

修改指标

修改依据

修改时间

修改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指标名称

修改前

修改后

 

 

 

 

 

 

 

 

 

 

 

 

 

 

 

 

 

 

 

 

 

 

 

 

 

 

 

 

 

 

 

 

 

 

 

 

 

 

 

 

 

 

 

 

 

 

 

 

 

 

 

 

 

 

 

 

 

 

 

 

 

 

 

 

 

 

 

 

 

 

 

 

 

 

 

 

 

 

 

 

 

 

 

 

 

 

 

 

 

 

 

 

 

 

 

 

 

 

 

 

 

 

 

 

 

 

 

 

 

 

注:随报随审、集中审核过程中,在平台对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户经营户数据标识性错误进行修改时,填写此表,并与其他修改依据一起保存于本级普查机构。审批人原则上为各专业负责人,修改人原则上为具体承办人员。

附件4

非普查机构负责编制的指标——数值型经济指标错误平台修改审批表(普查机构用)

普查机构: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类型(法人/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

行政区划代码

修改指标

修改依据

修改时间

普查对象签名

普查对象联系方式

修改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指标名称

修改前

修改后

 

注:随报随审、集中审核过程中,在平台对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户经营户数据数值型经济指标错误进行修改时,填写此表,并与其他修改依据一起保存于本级普查机构。审批人原则上为各专业负责人,修改人原则上为具体承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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