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4041623/2016-579559 | 发布机构 | 中鱼口镇 | 发文日期 | 2016-08-14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694041623/2016-579559 |
---|---|
发布机构 | 中鱼口镇 |
发文日期 | 2016-08-14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中政发〔2016〕18号
关于印发《中鱼口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村(社区)、乡直各部门:
《中鱼口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乡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文件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中鱼口乡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3日
中鱼口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乡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 ,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在乡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乡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村、场、社区和乡直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承办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乡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和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乡有关部门单位及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委会成员的日常工作联系;具体承办乡人民政府和安委会挂牌督办工作及县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乡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承办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三)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五)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和上报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六)牵头、协调乡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七)根据乡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乡人民政府、乡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检查生产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监管员到上级具有安全生产培训资格的单位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九)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十)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拟定全乡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协助、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等相关工作。
(十二)承办乡人民政府、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派出所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供火工品措施。
(二)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在乡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负责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到有培训资格的安全技术单位进行培训、考核、发证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七)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八)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火灾、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十)承办乡人民政府或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交管站职责:
(一)负责全乡船舶、渡口和所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和道路、水上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协助把好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面的车、慢慢游)从业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协助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协助组织船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协助县公路局对全乡所辖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负责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所辖公路标识标牌、水上航标、交通标识、标线进行设置和养护,开展公路危桥、危险地段、水上交通等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治和改造到位。
(六)负责所辖道路、水上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协调、参与水上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道路交通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承办乡人民政府或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国土资源所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预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二)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负责非煤矿山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四)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五)承办乡人民政府或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村镇建设站职责:
(一)城建环保办职责:
1、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2、负责房屋建筑、城镇基础设施工程、城镇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环卫、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房屋建筑、城镇基础设施工程、城镇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环卫、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房屋建筑、城镇基础设施工程、城镇公用行业生产、环境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6、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放射性物质使用、有害气体的排放等)违法行为。
7、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8、承办乡人民政府或乡生产委员会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办职责:
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职工和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4、指导所辖区内职业技术学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5、负责协助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6、承办乡人民政府或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林业办职责:
1、负责林业生产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全乡林业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2、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在林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包括砍伐树木)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全镇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乡人民政府或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水机站职责:
(一)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管辖的蓄水河流、河坝的安全和 涵启拔设施安全,电力排灌机埠安全运行及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汛期、雷雨大雪大风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针对汛期大堤抗洪能力进行灾害预警预报。
(六)承办乡人民政府或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职责:
(一)负责农业生产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协调组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以及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乡人民政府或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中心学校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指导、监督全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指导、协调所辖学校所在村、场、社区和乡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接送;负责各学校教育教学住宿设施、危险化学品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所辖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学校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参与全乡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学校周边安全环境整治。
(六)负责监管督查全乡学校特种设施(锅炉、压力容器等)按时检测;负责督促学校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和资质认定等相关工作。
(七)组织督查各学校教学楼、宿舍等高层建筑防雷设备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八)承办乡人民政府或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中鱼口,光明卫生院职责:
(一)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全乡各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场所内设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全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助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申报的相关工作;协助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
(四)负责协助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上级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指导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五)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六)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乡人民政府或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企业办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企业单位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政府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建议,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指导、监督管理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立项审批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督促检查企业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
(五)负责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检验检测及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和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协助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技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七)协助组织开展企业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八)承办乡人民政府或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文体广播站职责:
(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文化楼、剧院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三)组织落实乡党委政府和乡安全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任务。
(四)负责乡属文体广播设施、线路、设备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各村、场、社区落实好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承办乡人民政府或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所职责:
(一)对申请从事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并监督、指导生产经营业主落实上述规定。
(二)依法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监督、指导生产经营业主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撤销批准其设立的文件。
(四)承办乡人民政府或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电管站职责:
(一)负责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镇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督促落实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二)协调上级电力部门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三)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五)组织、协调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参与所辖区内企业单位生产因电力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承办市、县电力部门和乡人民政府或乡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畜牧水产站职责:
(一) 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 负责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或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班嘴,游港居委会职责;
(一)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城市建筑和集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协调所辖区域范围内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生产安全及其它行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四)承办乡人民政府或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房地产管理所职责;
(一)负责所辖城镇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危房的安全鉴定工作,加强监管,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三)组织、协调所属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属单位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乡人民政府或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财政所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和公众重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二)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提取安全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配合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四)承办乡人民政府或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移动支局、电信支局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通信线路、电杆等设施的安全运营,负责各种设备的防雷安全检查及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二)负责移动、电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申报、备案工作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为全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四)承办上级通信管理部门和乡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九、乡工会职责;
(一)参加、组织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检查工作;指导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二)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
(三)承办乡人民政府或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
(三)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办乡人民政府或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乡人民政府和乡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向乡直有关部门和乡各村、场、社区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村、场、社区及乡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村、场、社区及乡直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乡人民政府及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乡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乡直有关部门和村、场、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村、场、社区及乡直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 村、场、社区和乡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各村、场、社区和乡直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乡安委会办公室,乡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乡人民政府或乡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预警通报。在本辖区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村、场、社区和乡直有关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的10日内向乡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有关村、场、社区应于第2起一般事故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乡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乡人民政府或委托乡安委会办公室对有关乡直部门或村、场、社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凡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生产安全事故或1起以上(含1起)生产安全较大事故且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单位,予以“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乡安委会办公室和乡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各村、场、社区和乡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乡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乡人民政府对各村、场、社区和乡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将各村、场、社区和乡直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