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年中鱼口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578243 发布机构 中鱼口镇 发文日期 2015-12-1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578243
发布机构 中鱼口镇
发文日期 2015-12-1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ZYKTR-2015-00004               中政发〔2015〕17号

 

关于印发《2015年中鱼口乡农村特困供养

人员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场)、社区、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特困供养工作,保障农村我的特困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乡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中鱼口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中鱼口乡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9日

 

 

中鱼口乡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印发

共印40份

2015年中鱼口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

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特困供养工作,保障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南县《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工作的范围

全面清理核查全乡现有在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即农村五保户),按程序受理并审核审批特困供养新申请对象。

 二、清理整治工作的内容

(一)、严格依法依程序核查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不符合条例的依法取消,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依法受理并调查审核审批特困供养新申请对象。

(三)、严格依法依程序核查“关系五保”、“人情五保”、五保对象死亡未按规定上报核销等违规现象。

(四)、健全和完善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的档案资料,档案一式两份,分别由县民政局和乡人民政府存档,包括:1、特困供养对象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拍摄特困供养人员的照片、采集指纹;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证明材料;4、须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5、《南县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核查情况登记表》或《南县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5、邮政银行存折复印件。同时,县民政局须建立电子档案。

(五)、筹备换发特困供养证。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20日—26日):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乡成立了专门领导班子,每村(社区)明确1—2名乡镇干部具体负责,进行培训。

(二)申报资料及受理初查阶段(6月27日—7月10日):一是新申报特困供养的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由村(社区)证明的个人申请报告到乡人民政府申请,经乡人民政府按程序安排人员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乡民办填写《南县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二是现在在册的特困供养人员准备好农村五保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等证书及有关材料,积极配合核查工作。

(三)联合调查及审核审批阶段(7月11日—8月15日):由乡包村(社区)干部牵头、村(社区)干部及1至2名群众代表、民政局工作人员等组成调查组(不得不于4人),集中供养对象的所在敬老院须每组安排1名工作人员全程参加核查,以村(社区)为单位对已纳入特困供养和新申报特困供养对象100%入户调查,通过有针对性调查和询问5户以上周边群众等方式,全面了解核实已纳入特困供养和新申报特困供养对象的详细情况,所有调查人员须签字确认。

县民政局、财政局会同乡人民政府对在册对象及新申报对象进行集中联合审核审批。原则上以乡为单位整体推进,申报资料完善一个启动一个。

(四)公示阶段:联合审核审批结果由乡以村(社区)为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县民政局批复到乡人民政府并打卡发放。所有享受农村特困供养的对象,在村(社区)进行长期公示。

(五)档案资料整理阶段:参加《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立卷归档,做到一户一档,存档的资料分为纸质文档和电子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乡镇是此次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涉及特困供养对象及新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同时,各村(社区)应成立民主评议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领导。

(二)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特困供养对象清理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求较高,各村(社区)、调查组要在乡政府精心组织和周密安排下,扎实细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执行,确保这项工作按质按时完成。

(三)严明责任,确保质量。实行“谁调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将组织开展督查,及时指导工作、纠正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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