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鱼口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 知

索引号 694041623/2015-578248 发布机构 中鱼口镇 发文日期 2015-12-1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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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中鱼口镇
发文日期 2015-12-1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ZYKTR-2015-00009              中政发〔2015〕33号

 

关于印发《中鱼口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各村、社区,部门:

根据上级主管单位工作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经乡党政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中鱼口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县中鱼口乡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4日

 

中鱼口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民主的乡镇规划决策机制,改革现行的乡镇规划管理体制,推动乡镇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规委会在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指导下,协调、研究、审核以及检查、落实乡镇规划建设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组成人员

乡长任规委会主任,分管领导任规委会副主任,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站、财政所、林管站、水机站的站(所)长为规委会委员。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站长兼任,具体负责规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站办公室。

第四条 主要职责

1.协调处理乡域内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

2.审查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3.审议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和村民建房的选址、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4.整合乡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水利、林业管理职能,实行联合办公、联合执法,并对违法违章行为出具审议意见。

5.乡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管理权限

1.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规委会初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2.乡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由规委会初审,根据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县规划控制范围内村民申请建房,选址方案和建筑形式由规划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由县规划例会审查;乡总体规划确定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重要道路和发展轴线范围内的村民建房由规委会负责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一并提交县规划例会审查;乡其他范围内的村民建房由规委会审批,报县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村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国土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办理建房手续。

第三章  工作机制和程序

 

第六条  例会制度

例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涉及县、乡人民政府急需临时研究的事项,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确定临时召开。例会与会委员不得少于应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议事程序

(一)议题准备

乡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站根据规委会工作职责受理申报事项,由分管领导初审后,提交例会审议。凡提交例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议题申报部门与议题涉及的单位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并就提出审议的内容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

2.涉及到重要规划方案和建设项目,先由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站委托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或论证,提出书面的技术审查意见或论证报告,作为申报议题的附件报规委会审议。

(二)申请召开或召集会议

由办公室主任根据议题准备情况,向规委会主任提出申请,经规委会主任批准召开;亦可由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直接召集。

(三)与会人员规定和要求

通知参加会议的委员,应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经召集人同意,可以授权他人参加会议。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经批准可以列席会议。

(四)议题表决和通过

规委会对有关议题需要形成决议的,由参加会议的委员进行投票表决。决议必须获得全部到会委员五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五)会议纪要、签发

办公室负责撰写会议纪要。纪要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名称、位置,申报单位,项目概况,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可操作性修改意见及在项目建设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六)规委会的现场记录、委员的投票及文字意见、例会纪要以及审签记录,要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九条  凡参与本制度实施的所有人员均要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尊重议事规则。

第十条  组织实施本规则的人员均应对相关项目或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规划、国土、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规委会的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并进行监督,可列席乡镇规划例会。

第十二条  乡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站作为规委会的重要组成单位,乡人民政府应按编制配备人员,并接受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便于工作的衔接和落实。

第十三条  规委会应组织乡相关职能站所成立综合执法队,加强辖区内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和规划建设批后管理。

第十四条  规委会的成立与运行纳入新型城镇化考核,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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