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鱼口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索引号 694041623/2019-583837 发布机构 中鱼口镇 发文日期 2019-04-0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694041623/2019-583837
发布机构 中鱼口镇
发文日期 2019-04-0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非洲猪瘟疫情对我镇畜牧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湖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3.2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根据其严重性、可控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指挥权限。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1.3.3 依法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启动应急顶案。

1.3.4 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思想,建立健全疫情预防、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体系。

1.3.5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村(社区)、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3.6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好防控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要广泛依靠群众,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1.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中鱼口镇人民政府成立中鱼口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由镇人民政府分管畜牧水产工作的副镇长蔡名友任指挥长,由镇动检站站长罗友田,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谭继锋任副指挥长镇动检站、镇市监所、镇交管站、镇文体卫站、镇农技站、光明卫生院、班嘴卫生院、镇派出所、镇财政所、镇林业站、镇中心校为成员。指挥所下设办公室,由镇动检站站长罗友田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中鱼口镇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有关方针、政策、具体实施本预案;督促相关单位,村(社区)落实本预案;组织协调和部署全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统一指挥全县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

2.2.2 中鱼口镇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全镇非洲猪瘟疫情处理的日常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按规定上报疫情,向指挥所提出疫情处置和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和建议,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非洲猪瘟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措施,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2.3 中鱼口镇非洲猪瘟疫情专家组

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镇非洲猪瘟疫情专家组,负责提供非洲猪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的疫情处理技术方案和建议,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作进一步诊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所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2.4 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镇文体卫站: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截、排除工作,正确引导與论。

镇动检站: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和疫情处置的协调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好各自职责,搞好上下相关信息的传递,完成中鱼口镇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所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现场核实和报告、通报;作好疫情的监测、诊断,采集病料送检;负责疫情报告期间的紧急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疫区封锁、解除封锁方案;对疫区、受成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贮液、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及饲养场周围环境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封锁前己出售的可能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追踪处理;组织紧急免疫接种和流行病学调查;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迅工具等。组建疫情处理应急预备队,加强技术培训,并进行演练。加强全镇动物防疫队伍的建设和技术培训,提高防疫队伍的战斗力。合理规划、布局、管理畜禽屠宰场(厂、点),做好屠宰场(厂、点)的防疫工作。

镇卫生院: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卫生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发生疑似人畜共患的重大动物疫情时,协助做好防疫工作,并指导疫情处置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和患病人员的救治。

镇财政所:负责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防治经费,保障应急防疫储各资金和应急防疫物资所需经费,并加强对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镇派出所: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工作和协助执行任务。

镇交管站:负责协助动检站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协助动物防疫人员做好流通环节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的检查管理工作,防止疫情扩散;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镇市监所: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日常管理。监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救济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镇林业站:组织开展鸟类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鸟类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动检站组织开展对鸟类禽流感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扑灭控制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分队,搞好疫情处理预备分队的培训和演练,负责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和协助应急处置工作。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应当组织力量,向群众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其它县直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3疫情监测和报告

3.1 疫情监测

镇动检站负责对全镇饲养的生猪开展定期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学监测,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调查,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上报监测结果。各村(社区)设立非洲猪瘟疫情观察员(监测员),负责辖区内非洲猪瘟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保障信息畅通,接受群众报告,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情况逐级上报。

3.2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非洲猪瘟疫情观察员、动检站报告。动检站接到报告在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核查核实,初步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以内将疫情情况报县畜牧水产局和县人民政府,根据疫情情况,逐级报到省兽医主管部门。

3.3 非洲猪瘟疫情报告内容

3.3.1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3.3.2 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3.3 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3.3.4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3.3.5 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疫情认定

4.1.1 对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镇指挥所按规定及时上报,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疫情报告期间,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灭、销毁等措施。

4.1.2 非洲猪瘟的严重性,由省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家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4.2 疫情级别

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重大动物疫情依次分为特別重大(1级)、重大(I级)、较大(I1级)和一般(V级)四级。

4.3 应急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县、乡两级应急预案。县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在乡级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县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乡级应急案持续处于启动状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可以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別。

4.4 基本应急程序

4.4.1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镇指挥所应当划定疫点、 疫区和受成胁区,进行疫源调查,并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报请镇人民政府作出决定。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统一领导、指挥疫情应急工作。根据疫情情况,镇应急指挥部向县或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

4.4.2 毗邻镇(县、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危害本镇时,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向镇应急指挥所提出启动本镇应急预案的建议。

4.5 应急措施

4.5.1 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炎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消毒灭源、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4.5.2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①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危害程度,严格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各种疫病的处置技术规范进行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将发病动物的所在场(户)或其它有关居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发病动物所在自然村(组)划为疫点

②以疫点为中心,将一定范田以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③将距疫区周边一定范田以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5.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①扑杀所有染疫动物和易感染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②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③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清洗消毒,消灭病源。

4.5.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①在疫区周设置警示标志,设置警戒线,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②必要时扑杀疫区内所有动物,对扑杀的动物以及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

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按规定未进行扑杀的,限制饲养,并作好紧急免疫接种和饲养场消毒,搞好封锁和隔离。

③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动物进出疫区和易感染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④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⑤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图含、场地进行严格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1.5.5受成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①对所有易感动物采用圆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②对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③对圈、活动场地、通道等进行消毒

4.5.6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对全县所有饲养的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和全面消毒,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4.6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处置

4.6.1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按照基本应急程序启动本预案及应急指挥系统。应急案和应急指系统启动后,立即成立现场指部,镇应急指挥所指挥长或委托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6.2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所处置疫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及己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判定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指挥动检站、公安、交通、卫计、市监等部门人员实施应急救授,迅速控制疫情: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4.6.3 现场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

4.6.4 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任务:察看疫情现场:听取情况报告:传达上级领导对疫情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疫情处置工作方案:按疫情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处置工作。在现场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组的决策咨询作用,对疫情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方案,确保处置工作科学有效。

4.6.5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要尽最大努力采取措施,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4.7 扩大应急

当疫情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所报请上级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

4.8 新闻报道

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疫情相关信息;镇政府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4.9 应急终止

4.9.1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经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镇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4.9.2 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所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所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9.3 现场指挥部指定疫情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畜牧水产局在2周内向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提交处置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概况、疫情造成损失情况、疫情处置情况、疫情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处置

5.1.1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处置疫情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疫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动检站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友县畜牧水产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上级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5.1.2 补偿

在疫情处置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对因疫情造成强制扑杀而受损失的养殖业主按国家规

定给于合理补偿。

5.2救助

5.2.1政府救助

疫情发生后,民政、公安、农业、高牧、卫计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疫情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5.2.2 法律援助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对疫情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其本人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受灾

群众的心理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5.2.3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5.3 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动物养殖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保险机构要大力宣传投保意义,依法依政策开发新险种,确定保险费率。要建立非洲猪瘟疫情快速理赔“绿色通道”,疫情发生后,按照保险责任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疫情处置完毕后,由镇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所和动检站,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人员保障

镇动检站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6.2 物资保障

镇动检站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应急处理所需的防护用品、防疫诊断监测物资、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各、无害化处理设备、封锁设施和设备、通信工具等应急物资。

6.3资金保障

镇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情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等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经费。

6.4技术保障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度情的综合防治技术指导培训和监督,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负责对重大动物段情应急处理提出科学合理建议,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7宣传和培训

7.1公众宣传数有

充分利用广播、电程、报刊、互联等新间製体广泛宣传重大动物段周的危害性和安处置的重要性,以及紧防控的有关常识: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墙报、版报、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广泛宣传重大动物疾病防控的基础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社会团体要在普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依靠广大群众,对重人动物疫情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7.2培训

应急疫情处置的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8 附 则

8.1 奖惩

8.1.1 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中,对参加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做出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8.1.2 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对迟报、漏报、瞒报等延误处置的;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造成疫情扩散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按照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

8.2.1本预案由镇动检站负责组织修订、完善和更新。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动检站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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