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拔湖镇合同管理制度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327944 发布机构 浪拔湖镇 发文日期 2021-01-2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327944
发布机构 浪拔湖镇
发文日期 2021-01-2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避免单位经济损失,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规定,结合街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五)政府招商引资;

  (六)其他以街道办事处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归口管理

  第三条 党政办作为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管理实行合同承办办公室负责制和合同审核监督备案制度。

  第四条 党政办应当合理设置合同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合同的拟订与审核,合同的审核与审批,合同的审批与订立,合同的执行与监督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对涉及本办所(部门)的合同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对合同及资料进行管理归档。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六条  签订合同应当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七条  合同除即时结清方式外,一律采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中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八条  合同订立包括合同调查、谈判、拟订、审核、签署等环节。

  (一)合同调查环节。合同订立前,应当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

  (二)合同谈判环节。组建素质结构合理的谈判团队,关注合同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还应当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合同谈判的相关工作。

  (三)合同文本拟定环节。合同谈判后,根据协商谈判结果,由承办的业务站所起草合同文本,保证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完整准确。

  (四)合同审核环节。合同文本拟订完成后,党政办应当组织相关办所(部门)审核合同内容。各相关办所(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审核职能,应当对做出的审核结果负责,党政办对合同审核的结果负全面责任。

  (五)合同签署环节。对于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应当严格划分各类合同的签署权限,对外正式订立的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加盖有关印章;授权签署合同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严禁超越权限签署合同。

  第九条  党政办应当建立与财政所等相关办所(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效率。

  第四章  合同业务管理

  第十条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明确相关负责人,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全面适当执行本单位义务,督促对方积极执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一条  党政办应当定期与财政所核对合同履行的信息,确保按合同约定结算相关价款,并向财政所提交合同原件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党政办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并将合同文本统一分类、连续编号,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同时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党政办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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