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166665 | 发布机构 |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日期 | 2020-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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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166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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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日期 | 2020-04-0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关于调整南县城区污水处理费
收费标准的公示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收费行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我局依法履行价格成本监审并召开了南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座谈会,决定调整县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示:
一、污水处理费由五个用水类别不同标准,调整为按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两个类别两个标准。
二、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由每吨0.75元调整为0.85元,非居民用水统一调整为1.20元。
三、污水处理费由县自来水公司实行伴水征收。对城镇低保户每月免收4吨水费(含水价、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的优惠政策不变。
四、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县直相关部门、代征单位要向居民,特别是新开征用户和非居民用水大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代征单位要在水费收费大厅做好价格公示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费调整顺利实施。
五、本公示的收费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