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166647 | 发布机构 |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日期 | 2020-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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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166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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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日期 | 2020-04-0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关于开征乡镇集镇污水处理费的公示
为规范乡镇集镇污水处理费收费行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精神和《南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20〕3号)要求,我局依法履行价格成本监审并召开了南县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座谈会,决定开征乡镇集镇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征收对象:乡镇集镇供水企业供水、自备水源取水,并在乡镇集镇内经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企业等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城镇居民)。
二、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每吨0.85元,非居民用水统一为每吨1.20元。
三、乡镇集镇污水处理费由各乡镇自来水厂(公司)实行伴水征收,对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低收入家庭,每月免收4吨水费(含水价、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四、开征乡镇集镇污水处理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县直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代征单位要向居民特别是非居民用水大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代征单位要在水费收费大厅做好价格公示工作,确保乡镇集镇污水处理费开征顺利实施。
五、本公示内容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