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162647 | 发布机构 |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日期 | 2020-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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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162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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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日期 | 2020-04-0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发改字〔2020〕3号
关于开征食品产业园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县经开区:
你单位《关于食品产业园污水处理站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收悉。为保障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征食品产业园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所有排放污水且进入园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的食品产业园企业。
二、征收标准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的原则,参照周边县市的收费标准,暂定征收标准为1.2元/吨。
三、开征时间
园区污水处理费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须报我局重新审批。正式收费标准须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法定程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