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435741 | 发布机构 | 三仙湖镇 | 发文日期 | 2021-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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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435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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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三仙湖镇 |
发文日期 | 2021-08-1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一、全县所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必须在2021年8月1日前如实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供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以确保顺利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工作。
二、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的,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转让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饰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的,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在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在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以欺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
(五)累计拖欠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
四、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违者将依法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概由其承担:
(一)私搭乱建存放杂物或者停放单车、摩托车、电动车的;
(二)私拉乱接违规用电的;
(三)堆放杂物堵塞消防通道的。
五、县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法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警大队、国网南县供电公司、消防救援大队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和承租人信息比对工作。
六、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