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4041623/2016-579638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16-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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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694041623/2016-579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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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16-09-2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妥善处理生态红线划定
与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关系的函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当前环保、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有关厅局正在联合推进全省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生态红线划定是强化国土空间管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生态红线一经划定,将严格控制甚至完全禁止红线范围内除生态建设以外的其他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为切实做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妥善处理生态红线划定与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妥善处理国土空间保护与开发建设的关系,经与省环境保护厅对接沟通,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统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生态红线划定。各地要稳妥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科学确定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用地的规模、结构与空间布局,既要确保科学发展用地需求,严格保护耕地,又要保障合理的生态保育空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和有条件建设区,充分考虑生态保护、地质灾害、资源压覆等相关情况,是城镇建设、工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的主战场,是可供开发利用的国土空间。各地在划定生态红线时,务必要避开这两个区域,以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空间。对于拟定的生态红线范围,应及时提交给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中。
二、留足耕地开发后备资源空间。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实行“占一补一、占补平衡”。我省土地利用率相对较高,耕地后备资源相对匮乏,且其所在区域与生态红线具有一定重叠性。建议各地从统筹建设用地需求量与保障耕地占补平衡的角度出发,尽量将适宜为耕地后备资源的区域不划入生态红线范围。
三、统筹矿业经济发展与生态红线保护。各地在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编时,要树立生态优先的观点,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优化矿业布局,合理设置矿产资源开发“三区”和矿业权设置区块。生态红线划定应充分吸收矿产资源规划成果,为矿业经济发展留有足够空间。对于资源开发前景较好、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区域,尽量不要纳入生态红线范围。对于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已经确定重点开采区、矿业权设置区块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域,不应纳入生态红线范围。对于已经查明的矿产地,建议各地统筹考虑其开发利用价值及生态保护要求,综合确定生态红线范围。对于不破坏地表景观、不影响生态红线区域主体功能的矿产资源洞采行为,建议各地予以大力支持,不纳入生态红线管理。对于矿泉水、地热等特殊矿种,应实行特殊准入政策,在不破坏地表景观的基础上,应允许在生态红线范围内实施勘察、开采、利用等相关活动。
四、切实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已取得合法手续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应将其矿区范围纳入生态红线,同时应在矿区周边适当预留空间,以保障其延续、扩界、转采的合法权力。对于生态保护确有较大矛盾的矿业权,应按照“谁主张、谁负责、谁赔偿”的原则,通过有偿方式引导其逐步退出。对于暂时无法落实到具体区块的矿业权,如已经纳入矿产资源总规划,建议各地对其实行特殊管控政策,在矿业权落地实施时,视同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规则,简化相关规划调整手续。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