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39527 | 发布机构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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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639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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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2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工业用地资源节约集约合理配置,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为推进南县“工业强、农业优、三产活、项目兴、生态好”十五字方针提供有力用地保障,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五好”园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自资发〔2021〕47号)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8〕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供应方式
在我县城区范围内实行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制度,具体包含以下三种供应方式。
(一)弹性年期出让。指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生命周期和用地单位意向等综合确定出让年期的供地方式。我县设置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5种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年期。经市发改委审核认定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确有需要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法定最高年限50年。
(二)先租后让。指在确定土地使用条件和弹性总年期后,先以租赁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租赁方依约交纳租金后进行开发、使用和经营活动,租赁期满经评估达到约定土地使用条件的,可申请按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剩余年期出让手续的供应方式。先租后让的土地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三)租让结合。指对厂房及配套用地、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等生产办公必需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对露天堆场、露天操作场地、停车场用地及其他用地等生产配套设施用地采用租赁方式供地。租让结合中租赁土地的单次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二、供应价格
(一)最高年限出让底价确定。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工业用地市场价格,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工业用地出让底价。
(二)弹性出让底价确定。对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工业用地出让底价进行年期修正,确定弹性供应工业用地的出让(租赁)底价。对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中的出让土地,按照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的弹性年期,其出让价格分别按照0.26、0.37、0.47、0.57、0.66的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对租让结合中的租赁土地,其租赁价格按照租赁年期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比值进行修正。
(三)先租后让价格确定。采取先租后让供应的,土地租赁期间租金价格根据最终成交价格进行修正后确定,年期修正系数为租赁年期与使用年期的比值;土地出让期间出让价款为最终成交价格减去租赁期间所交租金。
三、供应程序
(一)受理工业用地申请,约定供应方式、年期等相关条件。
有工业项目用地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向县人民政府或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属地管理主体)提出工业用地申请,自主选择“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方式。属地管理主体根据国家、省、市工业用地政策,综合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与意向用地单位或个人约定项目供应方式、供应年期、土地使用条件、投入产出、节能环保、税收就业以及续期和退出等相关内容,签订项目招商入园协议,作为土地使用权供应和供后监管的直接依据。
(二)拟定供地方案严格按程序报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土地市场情况和招商入园协议内容等,确定工业项目供地方式、出让(租赁)底价、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和税收等内容,拟定土地供应方案按程序报批。
(三)组织实施公开出让(租赁)。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公开挂牌出让(租赁)。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按照租赁和弹性出让总年期确定的出让底价公开挂牌;采取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分别按照出让土地面积和租赁土地面积以出让和租赁总底价公开挂牌。
(四)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受让人和出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先由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满经批准转为出让的,再由受让人与出让人按照协议方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采取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由受让(承租)人与出让(租赁)人分别就出让土地及租赁土地签订出让合同及租赁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土地价款(租金)缴纳、招商入园协议中相关约束性条款以及土地使用权续期和退出时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置方式等内容。
(五)缴纳土地价款(租金)。受让人应当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缴纳土地价款的50%,余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承租人应当依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按年度或一次性缴纳租金。未按期支付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交后仍不能支付的,出让(租赁)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违约赔偿。
四、供后管理
(一)不动产登记、报建与抵押出让(租赁)的土地使用者可持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登记,出让(租赁)合同内有使用权限制性和约束性条件的,应在不动产权证内一并登记。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期满经批准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持原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及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在法定审批许可有效期限内不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弹性供应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应当支持办理项目核准、规划、建设、抵押融资等相关手续。
(二)建立工业用地全资源全周期管理和考核机制。各相关部门明确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节能环保、促进就业等约束性指标,由开发园区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项目入园协议,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及监管项目开竣工、投达产、租赁转出让达标评估、低效闲置用地认定、土地使用权续期和退出的直接依据。出让(租赁)的土地使用者应按照项目招商入园协议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约定时限内实施建设投产,其中项目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60万元/亩,地均税收每年不得低于13万元/亩,开工时限不得超过土地交付后6个月,竣工时限不得超过2年,投产时限不得超过竣工后1年。属地管理主体在工业用地供应后应当按照“谁提出、谁监管”原则,对项目招商入园协议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开展土地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工作,并将评价结果适时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为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续期和低效工业用地退出的重要依据。
(三)实施工业用地续期、退出和转让(租)管理
1.续期管理。土地使用者应最迟于出让期满前1年或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属地管理主体提出使用权续期或租赁转出让的申请,属地管理主体应在受理申请30日内完成土地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工作,考核结果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考核通过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续期或协议办理租赁转出让手续,重新签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出让(租赁)年期自期满之日后1天起计算,续期使用年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原使用年期,续期价格的确定仍按前述规定执行。
土地使用者未提出续期或租赁转出让申请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由出让(租)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处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退出管理。土地利用绩效评价考核未通过的,属地管理主体可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分别给予出让和租赁土地至多1年和3个月的整改期。土地使用者在整改期限内应当采取履约投资建设、主动退出、分割转让等有效措施进行盘活利用。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满仍未通过考核的,由属地管理主体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处置方案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土地使用者因自身原因主动终止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可申请解除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由属地管理主体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约定终止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期土地出让(租赁)价款、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处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转让(租)管理。达到法律规定的转让(租)条件后,土地使用者经属地管理主体批准,可以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转让(租)手续。依法转让(租)后的使用年期为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年期,新受让(承租)人可选择继续履行原招商入园协议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也可与属地管理主体重新签订招商入园协议,并同步变更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新合同约定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原合同指标。先租后让供应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土地租赁期间不得办理转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