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树嘴镇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实施办法

索引号 694041623/2017-581547 发布机构 青树嘴镇 发文日期 2017-11-1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694041623/2017-581547
发布机构 青树嘴镇
发文日期 2017-11-1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青树嘴镇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实施办法

 

近年来,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以下称农村集体聚餐)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但因加工制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为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号)、《南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实施办法》(南食安办发20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工作的通知》(南食安办发20171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按照“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的思路,坚持强化监管与积极指导相结合,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农村广大群众餐饮食品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对农村自办宴席实施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使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农村流动厨师健康体检和餐饮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全部到位、农村集体聚餐餐饮食品安全条件大幅改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餐饮食品安全有效保障的目标得以逐步实现。

三、范围职责

(一)范围

农村集体聚餐范围主要是指农村家庭性因婚庆、丧事、做寿、生子、升学、建房等事宜,宴请亲朋好友的非经营性自办宴席。

(二)职责分工

青树嘴镇农村集体聚餐工作领导小组对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镇食安办负责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聚餐举办者是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成立青树嘴镇农村集体聚餐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陈志担任组长,张彪副镇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市监所,由市监所所长刘宇辉任办公室主任;建立健全以村(社区)为监管重点,镇、村(社区)二级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立起一支以“一专三员(即镇食品安全监管专干,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联络员)”为主体的监管队伍。

(三)落实“一专三员”监管体系

镇市监所工作人员李卫权担任食品安全监管专干,食品安全联络员由各包村干部担任,食品安全协管员由村委会主任(社区副主任)担任,食品安全信息员由村委会支书(社区主任)担任。(一专三员具体工作职责见附件)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各项管理制度

(一)备案管理制度。凡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均须纳入备案管理。镇食安办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和餐具、用具、容器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也可根据需要按区域设立流动厨师队,成立流动厨师协会,流动厨师队由一名负责人、若干乡村厨师组成,组成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合格证书》。流动厨师班必须配备与就餐人数相适应、能保障聚餐食品安全的基本设施。

(二)体检培训制度。市监所要会同食安办,组织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等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每年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检查费用自理。乡村厨师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农村集体聚餐炊事服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乡村厨师,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炊事服务。必要时可申请由县市监局餐饮股安排人员进行授课。

(三)聚餐申请制度。宴席举办人或流动厨师服务队负责人是聚餐申请责任人。每次聚餐活动时(单餐次就餐人数50人以上),责任人须提前3日向所在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提出聚餐申请,并填写《南县农村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申报内容包括宴席举办人姓名、事由、乡村厨师姓名和健康状况,聚餐时间、地点和大致人数,聚餐场地卫生条件,食品及原料和调味品清单等。由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各村(社区)等情况向当地食安办上报予以备案。

(四)信息报告制度。各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辖区内聚餐备案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账,做好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信息上报工作。

五、规范厨师服务行为

(一)流动厨师服务队要与镇市监所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聚餐加工场所要保持环境整洁,尽量选择室内加工。在室外加工的,要做好防尘、防虫、防鼠、防蝇等工作。指导宴席举办人,要配备冷冻冷藏、餐具保洁设施,配套排污及废弃物存放设施。从事租赁餐饮具的,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才能供用餐者使用。出租餐具、用具、容器的出租户应对收回的餐饮具、用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流动厨师服务队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食品加工。对购进的食品原料要进行查验、登记。加工场所要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等区域。用于加工的刀、墩、砧、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保持清洁,用后洗净。

(三)流动厨师服务队应对宴席举办人采购食品原料提出指导性意见。采购人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场所或超市采购,并索取购物凭证。禁止采购和使用发霉、变质等不洁食品。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在加工过程中应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加工农村集体聚餐食品的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严格聚餐督导考核

(一)加强实地检查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及时深入农村集体聚餐场所,排查食品安全隐患,指导宴席举办人进行改善,流动厨师服务队应予以积极配合。市监所要组织人员对申报单餐次就餐人数300人以上的聚餐活动进行上门指导。

(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宴席举办人或流动厨师服务队负责人不按要求办理申报备案手续而举行农村集体聚餐的,要加强批评教育;在举办集体聚餐活动中,如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各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要及时上报当地食安办或市监所依法予以查处;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病患的,要依法追究宴席举办人、流动厨师服务队负责人及乡村厨师的相应责任,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和指导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推诿塞责、玩忽职守的,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事件迟报、瞒报、谎报的,依法追究具体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三)加强食品安全考核。市监所要主动配合镇食安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对本镇发生的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负总责。将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工作纳入年终综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及时通报。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树嘴镇人民政府

2017224

 

 

附件:

青树嘴镇食品安全专干工作职责

 

1、负责监管办公室集体聚餐登记备案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2、制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并协助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负责监管办公室召开会议的准备及记录工作,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统计工作,收集、管理有关资料,建立健全各类台账,上报安全监管信息。

4、传达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要求,并提出实施意见和建议;

5、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涉食单位开展日常检查;

6、组织本镇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7、负责落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协助主任督促检查监管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完成情况。

 

 

青树嘴镇食品安全协管员职责

 

1负责向本行政村(社区)群众及食品经营单位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2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镇食品安全监管专干或食品安全联络员报告。

3及时掌握、记录本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情况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及经营动态。

4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对食品案件的查处。

5在当地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及时向镇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青树嘴镇食品安全信息员工作职责

 

1协助镇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镇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做好本辖区内有关食品政策法规文件、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

2协助镇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所开展的食品监督检查;

3、协助镇食品协管员搞好本辖区内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及时收集掌握本辖区内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异常安全信息,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4、负责受理集体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自办宴席的登记备案工作。

 

 

青树嘴镇食品安全联络员职责

 

1、定期开展联络交流工作,做好村社与广大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2.会同村委会对食品安全情况每月进行1次检查。参与政府组织的食品安全检查活动。

3.指导、监督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及时向镇食品安全监管专干反馈群众投诉和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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