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青树嘴镇秋季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55225 发布机构 青树嘴镇 发文日期 2023-11-0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55225
发布机构 青树嘴镇
发文日期 2023-11-0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2023年青树嘴镇秋季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市、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当前动物防疫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3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常年免疫密度达到90%,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结合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狂犬病的流行状况和监测结果,执行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有关要求。

  二、职责分工

  按照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由孙曙光、陈国秋同志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工作由唐兴华全面实施。

  三、免疫任务要求

  (一)免疫病种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镇所有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镇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规模养殖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统一报省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对牛、羊、骆驼、鹿免疫政策仍按2020年国家要求实施,即对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根据湘农办函〔2020〕219号文件要求,由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完成小反刍兽疫免疫退出风险评估报告,经过评估确认2023年仍需开展小反刍兽疫免疫的,报市州汇总,经省厅同意后进行强制免疫。

  布鲁氏菌病:湖南省是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实施免疫,实施监测净化。确需免疫的,养殖场户可逐级上报同意后,以场群为单位进行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狂犬病:按照国家防治计划或指导意见执行。

  (二)疫苗种类

  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和布鲁氏菌病和目录见附件。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请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ivdc.gov.cm)。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村、社区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制定具体的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见附件)。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进补免;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规模场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按期完成集中免疫。根据农业农村部、省防指和市、县防指部门,结合我镇实际,2023年集中免疫秋季集中免疫,秋季集中免疫时间安排为:9月上旬启动,10月下旬完成,11月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三)推进“先打后补”。各村、社区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和《湖南省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湘农发〔2020〕75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并加强对试点养殖场监管,督促落实强制免疫任务,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要对疫苗来源实施监督,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密度和抗体水平。

  (四)开展技术培训。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组织做好动物防疫技术人员的免疫技术培训。通过印发培训、宣传资料,尽量减少集中式会议、现场培训等人群聚集性活动;重点对加强个人防护、免疫操作、副反应处置、免疫程序及档案填写、疫苗申领、保管与使用、疫苗空瓶处置等进行培训。

  (五)严格操作规范。严格执行个人防护要求和免疫操作技术规范,免疫时按照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杜绝打假针、打飞针。严禁擅自超大剂量、增加免疫注射次数,严禁超计划领用疫苗,严禁对农村散养户只发苗、不注射行为,杜绝疫苗浪费。

  (六)完善免疫档案记录。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动物防疫技术人、养殖场户要做好相应的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同时要督促畜禽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和免疫档案,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补栏和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免疫时间、免疫数量、免疫标识等记录,做到“四有一相符”,即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标识,记录与标识相符。

  (七)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在春季、秋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村、社区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逐级上报,按时报送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妥善处置并及时报送。

  (八)评估免疫效果。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九)加强疫苗监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切实加强强制免疫疫苗计划、调拨、使用、贮运、报废等环节的监管,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疫苗各环节全程在有效的冷链体系中运作。要规范疫苗供应,建立健全疫苗计划、供应、监管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帐制度,建立健全剩余疫苗退回和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强制免疫疫苗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监督检查

  (一)督促落实免疫主体责任。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组织开展秋防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通过“以查促免、以监定免、以检保免”,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规范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在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免疫情况,确保其处于有效免疫保护期内。对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畜禽,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六、其他事项

  (一)各村、社区在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因地制宜,统筹做好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狂犬病等其他动物疫情的免疫工作。结合当地主要动物疫病流行情况,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和无疫小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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