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树嘴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责任清单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09510 发布机构 青树嘴镇 发文日期 2023-06-1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09510
发布机构 青树嘴镇
发文日期 2023-06-1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编号

责任事项

责任依据

备注

1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2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3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进行一次全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4

通过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5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平台对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6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7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8

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的指导,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变使用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保养、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规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第6条: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9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10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

 

11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

 

12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13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14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五条

 

15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第七条

  

 

 

16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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