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4041623/2017-580284 | 发布机构 | 县商务局 | 发文日期 | 2017-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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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694041623/2017-580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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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商务局 |
发文日期 | 2017-01-2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局属各股室、执法大队;行政相对人: 《南县商务和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南县商务和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局党组会议通过,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南县商务和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2:南县商务和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南县商务和粮食局
2017年1月5日
附件1:
南县商务和粮食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南县商务和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和适当,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本局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自行选择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平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原则。
第四条 本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得超越。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基准。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基准。
(六)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七)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应根据改正违法行为需要的条件和最短时间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于改正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序较重的适用并处。
第七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则。
第八条 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以上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
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按照《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执行。
第九条 查处的违法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作为裁量依据予以采纳,不能因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听证意见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自由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高限度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商务和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 |||||
南县商务和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一、粮食类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1 | 无《粮食收购许可证》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违法行为 | 初次违法,粮食收购数量3吨以下。 | 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进行教育。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违法,粮食收购数量3吨以上5吨以下。 | 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粮食收购数量5吨以上10吨以下。 | 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粮食收购数量10吨以上。 | 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5倍以下罚款,遣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存在,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 |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教育。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存在,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 |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较轻违法行为 | 收购粮食数量100吨以下的,并给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收购粮食数量1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并给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收购粮食数量3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并给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 |||
严重违法行为 | 收购粮食数量超过500吨以上的,并给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造成特别损害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4 | 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 同上 | 较轻违法行为 | 欠付1个月以下的,或欠付2万。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欠付款同等数额0.5倍以的罚款,最高1万元。 |
一般违法行为 | 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或欠付5万元以下的。 | 处欠付款同等数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最高5万元。 | |||
较重违法行为 | 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或欠付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处欠付款同等金额罚款,最高10万元,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 |||
严重违法行为 | 欠付3个月以上的,或欠付10万元以上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
5 | 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 同上 | 较轻违法行为 | 代扣、代缴税、费在2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欠付款同等数额0.5倍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以下的罚款,最高1万元, |
一般违法行为 | 代扣、代缴税、费在5万元以下的。 | 处欠付款同等数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最高5万元。 | |||
较重违法行为 | 代扣、代缴税、费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欠付款同等金额罚款,最高10万元,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 |||
严重违法行为 | 代扣、代缴税、费在10万元以上。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6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 同上 | 较轻违法行为 | 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情况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时间在1年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 | 同上 | 较轻违法 | 购销数量100吨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购销数量1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购销数量3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 |||
严重违法行为 | 购销数量500吨以上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8 | 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违法行为 |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处已出库粮食价值0.5倍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已经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 | 处出库粮食价值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陈粮,明知是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或经抽检超标的,并且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卫生指标检验的。 | 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陈粮,明知是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或经抽检严重超标的,并且未按照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卫生指标检验的。 | 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
9 | 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较轻违法行为 | 不足量在5%以内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0.5倍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不足量在5%—20%的。 | 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0.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 | 不足量在20%—30%的。 | 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不足量在30%以上。 | 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10 | 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 |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较轻违法行为 | 超出量在5%以内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0.5倍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超出量在5%—20%的。 | 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0.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超出量在20%—30%的。 | 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超出量在30%以上。 | 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
11 | 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有违规行为但无粮食污染。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 予以警告。 | |||
严重违法行为 | 有违规行且有粮食污染现象。 | 予以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经技术权威机构评估后处理。 | |||
12 |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违法行为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内容有1项弄虚作假的,或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不在规定时间报告变更事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内容有2项弄虚作假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有2项以上弄虚作假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中经营场地不实、仓(罐)容规模等内容严重弄虚作假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13 |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违法行为 | 粮油仓储单位拥有固定经营场地,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不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粮油仓储单位拥有固定经营场地,不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或者设施设备不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不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粮油仓储单位拥有固定经营场地但不符合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不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或者设施设备不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不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粮油仓储单位不拥有固定经营场地或者新建粮油仓储单位经营场地不符合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不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或者设施设备不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不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较轻违法行为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未造成储存粮油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不建立粮油质量档案,不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粮油出入库不制作计量凭证,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不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不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不建立粮油仓储管理过程记录文件,不与承储或者租赁的单位签订规范的代储或者租赁合同,露天储存粮油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油储存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14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较重违法行为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不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不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出入库不准确计量,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长途运输,不按规定配置防粉尘设备,不按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不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不制订熏蒸方案或者熏蒸方案不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和。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出库,发热的粮油长途运输,不禁止人员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粮油保管帐、统计帐、会计帐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粮油和资金占用情况,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在熏蒸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的。 |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违法行为 | 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在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数量在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数量在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数量在1000吨以上的,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在300万元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南县商务和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二、商务综合执法类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16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 较轻违法行为 | 首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且没有违法所得。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再次出现上述违法行为或违法所得金额1万元以下。 | 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金额1万以上10万以下 | 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金额10万元以上。 | 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且按本办法四十条规定,报省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 |||
17 |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行为。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销售额在1万元以下。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销售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发生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油库的。 | 同上 | 较轻违法行为 | 正在建设和改建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建成并投入试营业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建成并投入营业,情节严重,责令整顿仍不改正的。 | 除上述处罚外,报上级主管部门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 | |||
门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19 |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销售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销售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销售额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销售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销售额1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反本款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范围经营的。 | 同上 | 较轻违法行为 | 正在安装加油储油设施,未投入经营。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投入营业,销售额在5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销售额5万元以上,经劝阻拒不整改的。 | 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报上级主管部门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 |||
22 |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的。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较轻违法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23 | 零售商非全场促销宣称全场促销的。 | 同上 | 较轻违法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 | 可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涉嫌欺诈的,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 |||
24 | 零售商随意变更促销内容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
25 | 零售商促销活动结束15日内未将促销明示的内容报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 同上 | 较轻违法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处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26 | 从事洗染业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处公告。 | 较轻违法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
27 |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或变更登记内容后30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较轻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 | 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
一般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经两次以上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致函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可向社会公告。 | |||
28 | 零售商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的。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较轻违法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向社会公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向社会公告。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向社会公告。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29 |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的。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无违法所得。 | 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
一般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
严重违法行为 | 2次(含)以上违法且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
30 |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新产品损毁的事实的。 | 同上 | 较轻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无违法所得。 | 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
一般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
严重违法行为 | 2次(含)以上违法且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
31 |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的。 | 同上 | 较轻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无违法所得。 | 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
一般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
严重违法行为 | 2次(含)以上违法且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
32 |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的。 | 同上 | 较轻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无违法所得。 | 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
一般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
较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
严重违法行为 | 2次(含)以上违法且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33 |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九条以外的其他条款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的。 | 限期改正。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的。 | 予以警告,向社会公告。 | |||
34 | 从事美容美发的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的。 | 予以警告,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向社会公告。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 | 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
35 | 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违反《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加工贸易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通知海关记录违规一次,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加工贸易经营权;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较轻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情节较轻的。 | 通报批评并通知海关记录违规一次。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但情节严重的。 | 通知海关记录违规一次且暂停加工贸易经营权。 | |||
较重违法行为 | 再次发现的。 | 取消加工贸易经营权。 | |||
严重违法行为 | 触犯相关刑律的。 | 取消加工贸易经营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36 |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不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或登记信息没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的。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一年期限内仍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37 |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不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和,或档案资料没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的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一年期限内仍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 |||
38 |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建立旧电市场不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不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一年期限内仍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 |||
39 |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或收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前不对出售人作出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提示的.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一年期限内仍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40 | 经营者不在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一年期限内仍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 |||
41 | 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不向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或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一年期限内仍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 |||
42 | 经营者不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的,或不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的,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不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一年期限内仍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 |||
43 | 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或不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出现,经提示后有正当理由不能当场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44 |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的:1、依法查封、扣押的;2、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3、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无违法所得,经教育能及时改正的。 | 处10000元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有违法所得,经教育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有违法事实,有违法所得,经教育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有违法事实,有违法所得,经教育拒不及时改正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45 |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的:1、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2、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无违法所得,经教育能及时改正的。 | 处10000元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有违法所得,经教育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有违法事实,有违法所得,经教育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6 | 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或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47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的,或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能及时改正、无消费者投诉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消费者有投诉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8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的。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一个季度以内未按要求提供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限期内未改正、或半年以内未按要求提供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一年以内未按要求提供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9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向商务部《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一个季度以内未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限期内未改正、或半年以内未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一年以内未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50 | 家庭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1、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2、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3、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4、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5、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6、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7、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较轻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只有1款现象存在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违法行为 | 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有2款现象存在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有3款现象存在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有4款以上现象存在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1 | 家庭服务机构从事家庭服务活动,未按要求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的,或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限期内未能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52 | 家庭服务机构与消费者订立的书面家庭服务合同未包括以下内容的:1、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2、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3、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4、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 同上 | 较轻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只有1项内容不全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违法行为 | 限期内未能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或有2项内容不全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有3项以上内容不全的。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53 | 家庭服务机构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的,或未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54 | 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的:1、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2、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3、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5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未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的,或未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的;或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56 |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或未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7 |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的, 或未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58 |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对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未要求通过银行转账而使用现金的,或未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的,或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9 |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发售的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的,或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前述规定的限额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60 |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发售的记名卡设有效期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的,或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不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1 | 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对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未将资金退至原卡的,或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未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的(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62 | 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或办理退卡时未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的,或未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3 |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时,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的,或未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
64 | 其他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预收资金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5 | 其他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6 | 其他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未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的,或填报的信息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的,或故意隐瞒、虚报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67 |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2、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3、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4、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5、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6、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有现象存在且能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但正在改正过程中的。 | 予以警告处罚。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68 |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但正在改正过程中的。 | 予以警告处罚。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69 |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 同上 | 较轻违法行为 | 有现象存在无违法所得且能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无违法所得的。 | 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有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70 |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有现象存在且能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但正在改正过程中的。 | 予以警告处罚。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71 |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有现象存在且能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但正在改正过程中的。 | 予以警告处罚。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72 |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有现象存在且能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但正在改正过程中的。 | 予以警告处罚。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73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现象存在。 | 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4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1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3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有现象存在但无违法所得。 | 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严重违法行为 | 有违法所得。 | 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没收违法所得书,没收违法所得。 | |||
75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有现象存在但无违法所得的。 | 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严重违法行为 | 有违法所得的。 | 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76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 | 有现象存在但无违法所得的。 | 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严重违法行为 | 有违法所得的。 | 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 |||
77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按规定缴存或补足备用金的。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一般违法行为 | 有现象存在但能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78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 一般违法行为 | 有现象存在但能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且无书面改正工作议程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79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有现象存在但能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且无书面改正工作议程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的行为。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80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有现象存在但能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且无书面改正工作议程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81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1、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3、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4、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5、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6、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且无书面改正工作议程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或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20万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罚款,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82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按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且无书面改正工作议程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或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20万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罚款,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83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且无书面改正工作议程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或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20万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罚款,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84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 | 首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且无书面改正工作议程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或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20万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罚款,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85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且无书面改正工作议程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或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20万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罚款,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86 | 对外劳务合作企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且无书面改正工作议程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或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20万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罚款,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87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 | 首次发现。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违法行为 | 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且无书面改正工作议程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或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20万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罚款,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88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2、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3、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或再次发现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9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或再次发现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90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或再次发现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91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或再次发现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92 | 市场经营者没有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的。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93 | 市场经营者没有按照《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94 | 市场经营者没有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95 | 市场经营者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96 | 商品现货市场没有制定应急预案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97 | 商品现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98 | 市场经营者没有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99 | 市场经营者侵占或挪用交易者资金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0 | 市场经营者不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或没有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101 | 市场经营者发布虚假信息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2 | 未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不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的,或不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3 | 市场经营者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4 | 市场经营者没有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项目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处罚基准 |
105 | 市场经营者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 同上 | 一般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违法行为 | 在限期内未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06 | 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较轻违法行为 | 首次发现,无违法所得且能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违法行为 | 无违法所得,但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1万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