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头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索引号 4309210010/2018-582965 发布机构 明山头镇 发文日期 2018-12-0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18-582965
发布机构 明山头镇
发文日期 2018-12-0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明山头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发生过程、性质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化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根据国家和省上制定的分级标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以此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本预案指导全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4预案体系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本镇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区域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我镇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由本镇政府制定并报县政府备案。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本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种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我镇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部门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责任单位负责编制,报县政府备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我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镇委、镇政府统一领导。根据镇委、镇政府决定,成立明山头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全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决定和部署本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挥处置本镇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各村、各社区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分析总结全镇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2.2办事机构

  明山头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应急办)是镇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镇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本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应急委的决定事项;组织编制、修订镇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全镇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工作机构

  镇应急委员会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镇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镇政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镇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镇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镇应急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和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组织编制、修订《明山头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向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信息和联络工作。

  3.工作机制

  镇应急委员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恢复重建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3.1预测与预警

  镇应急委员会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各村要按镇应急委员会的要求,加快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建设。

  3.1.1信息监测

  (1)由镇政府负责自下而上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网络,在现有气象监测、汛情监测、环保监测、地震监测、交通安全监测和森林防火监测等手段的基础上,拓宽信息渠道,扩大监测范围,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任务,完善监测设施,提高监测能力。

  (2)由村委会负责本行政辖区或本行业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本行政辖区和本行业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隐患分布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依次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III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与事件分级一一对应。

  (2)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镇应急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镇政府的名义,通过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和通报

  (1)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应急管理办公室、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上报应急管理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2)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报告后,研究判断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将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村组,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各村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2.2先期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组及所属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2)镇应急委员会在向县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应急响应

  (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应急委员会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适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事发地村一旦发现事态危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镇应急委员会发出请求,由镇应急委员会协调其他应急力量予以增援。

  (3)如果预测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将会进一步扩大,本镇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以镇政府的名义,以镇政府的名义上报县政府请求给予增援,并按程序办理。

  3.2.4指挥与协调

  (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镇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镇长或分管副职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其中,镇长或分管副职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镇应急委员会专家组同时启动并参与应急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事发地村组有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2)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镇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副职、专干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副职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镇政府应急委员会专家组同时启动并参与应急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事发地村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3)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村专项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镇相关专项指挥部给予相应支援,需要时,镇应急委员会专家组派人指导,由镇政府领导全权指挥。必要时,由分管副职到达现场,负责组织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Ⅳ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由事发地村组专项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由村组专项指挥部领导负责指挥。必要时,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派人到达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整个事件由村委会全权负责处理。

  3.2.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1)镇应急委员会会同事发地村组,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3)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3.3.2调查与评估

  (1)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要适时成立调查小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的10日内向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报告。

  (2)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核查小组,对事件危害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20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应急委员会。

  (3)镇应急委员会要组织有关村组,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报。

  3.3.3社会救助

  (1)镇民政部门会同有关村组要迅速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2)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同时,镇司法所要积极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3)镇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在各自工作的范围内,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

  3.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政府办公室要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做好现场媒体活动管理工作。

  3.3.5恢复重建

  事发地村组具体负责恢复与重建工作。需要镇政府给予援助的,由事发地村委会提出请求,镇政府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确需请求县政府援助的,由镇政府上报。

  4.应急保障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矿山救护、森林消防、水上搜救、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公路事故处置等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同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经费保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镇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村组,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请求,镇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必要时,由镇政府请求县政府给予支持。

  (2)镇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的管理,重大资金的动用必须由镇政府应急委员会审批。镇财政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要建立科学规划、统一建设、平时分开管理、用时统一调度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由应急办会同镇民政办具体负责全镇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民政办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及药品、器械的储备管理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镇民政部门会同各村根据事发村组的请求,积极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1)镇卫生院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信息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2)掌握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及专业特长等情况;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

  (3)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应当采取公众自救、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去应急委员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负责公路运输车辆等交通工具及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负责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它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以保证应急交通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4.7治安维护

  镇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制定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动员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 技术保障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理技术装备的改进,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及时测定现场环境危害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

  4.9 公共设施

  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分别负责水、电、气等的供给以及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0 资金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4.11 人员防护

  要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有关部门要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监督管理

  5.1宣传和培训

  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镇应急办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并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

  5.2 预案演练

  镇应急办要按照“ 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演练。要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 组织实施

  本预案由镇应急办负责组织实施。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预案修订

  镇应急办应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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