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渠长制相关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7-581732 发布机构 明山头镇 发文日期 2017-12-0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17-581732
发布机构 明山头镇
发文日期 2017-12-0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明政发[2017]16号

  明山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渠长制相关制度的

  通 知

各村、社区、部门:

  为切实推进我镇河渠长制全面有效落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现将《明山头镇河渠长制工作督查制度》、《明山头镇河渠长制日常监管巡查制度》、《明山头镇河渠长制信息报送制度》、《明山头镇河渠长会议制度》、《明山头镇河渠长制工作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附:1、明山头镇河渠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2、明山头镇河渠长制日常监管巡查制度

  3、明山头镇河渠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4、明山头镇河渠长会议制度

  5、明山头镇河渠长制工作考核方案

  明山头镇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0日

  明山头镇河渠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河(渠)长(以下简称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地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责任,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共南县明山头镇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镇河长办督察,由镇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导,镇、各村、社区河(渠)长和责任单位负责落实。

  第三条 督察内容

  (一)镇、各村、社区贯彻河长工作会议、河长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工作方案制定情况、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责任落实情况等。

  (三)镇、村、社区河(渠)长履职情况和年底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条 督察主体及对象

  (一)督察分为河长督察、河长办督察、成员单位督察。

  河长督察。督察对象为镇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责任人、村、社区河渠长。

  (二)河长办督察。督察对象为相关镇、村、社区责任单位河(渠)长、副河(渠)长

  (三)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督察。镇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工作及议定事项的村、社区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督察。

  第五条 督察分类

  (一)定期督察。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察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督查”、“督办函”等形式开展督察。镇河长每季度组织一次督察,对进度滞后或存在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村、社区,可开展重点督察。

  (二)专项督察。河长工作会议要求督察落实的重大事项,或镇河长、副河长批办事项,由镇河长办从委员会成员单位中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察。

  第六条 督察要求

  (一)督察方式。督察组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查阅相关资料,督察地点以随机抽取确定为主,也可采用暗访方式进行督察。

  (二)督察反馈。督察组在督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镇河长办提交督察报告,督察情况将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要求反馈到镇河长办。

  (三)整改落实。被督察的村、社区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具体措施,限期完成整改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和整改时限上报镇河长办。

  明山头镇河渠长制日常监管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渠道管理,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据《中共南县明山头镇关于全面推行河(渠)长(以下简称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明山头镇境内河道、渠道管理范围内的巡查。

  第三条 河渠巡查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制。镇河长负责监督指导,落实人员、经费和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河道、渠道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污染河渠水质、破坏水环境和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处理不了的违法行为应逐级上报。

  第四条 河渠日常监管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等现象;

  (二)河道水面是否出现成片漂浮物(浮萍、水草、垃圾等)、河道内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河滩边垃圾杂物堆积等现象;

  (三)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等现象;

  (四)工矿企业偷排、漏排,各类污水直排入河等非法排污现象;

  (五)黑臭水体整治不到位现象;

  (六)河道管理范围内渔业养殖、圈养畜禽、电毒炸鱼等现象;

  (七)船舶、港口非法排污等现象;

  (八)其他有关污染河渠水质、破坏水环境、影响防洪、通航、供水、生态安全等现象。

  第五条 巡查采用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相结合、重点巡查与一般巡查相结合、现场巡查与实时监控相结合的方式。积极运用现代的观测手段对河渠进行动态监管。

  第六条 巡查频次及方案由镇河长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河渠巡查应每月不少于一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巡查次数。河渠巡查时一般不得少于2人,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 河渠日常监管巡查实行登记制度。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河渠日常监管巡查登记表(登记表格见附件1),按时上报巡查情况。

  第八条 河渠巡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重大涉河案件应当逐级上报.

  镇、村、社区要公布涉河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河渠巡查发现的问题,由河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九条 在辖区范围内出现涉河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或处置不力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河渠日常监管巡查工作纳入河(渠)长制年度考核内容。

  明山头镇河渠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明山头镇河渠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明山头镇实施“河(渠)长制”工作方案》,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政务工作建立信息专报和政务信息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2、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3、高效。第一时间报送材料,为实施和推进“河(渠)长制”掌握情况,以高质量的服务作为工作目标。

  第二条 建立信息专报送制度

  1、专报信息报送方式。村、社区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情况信息第一时间上报至镇河长制办公室,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汇总,上报。

  2、专报信息处理。各村、社区河长,巡查员责任人将人员、经济作物、畜牧等各类损失上报准确无误,镇河长制办公室对上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专报政务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镇“长河制”办公室主任签发。

  3、专报信息内容。包括需立即呈报县委,县政府和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工作信息,需专报县委,县政府的政务信息。主要事项: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情况,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2.跨流域,跨地区,河渠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协调问题。3.掌握地方群众维护的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信息纳入编报范围。对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渠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4.其他专报事项。

  第三条 建立政务信息简报制度

  1、信息简报报送方式。各村、社区责任单位和镇责任单位极将重要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加盖村、社区单位公章后上报镇河长制办公室,不迟报,不瞒报不漏报。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选取要点。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保密规定报送。

  2、简报信息处理。各村、社区责任单位和镇单位责任人,联络人在第一时间报送。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3、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镇、村、社区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分阶段完成。对河渠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的用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创新工作开展。接受群众反映本部门,本镇、村、社区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建议意见。

  第五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按期统计并通报责任单位采用的政务信息情况。

  第六条 在具体工作中,对违反本制度,信息通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性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人责任。

  明山头镇河渠长会议制度

  为规范和推进河(渠)长(以下简称河长)制工作,切实加强河渠管理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明山头镇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建立河长工作会议、河长专题会议等制度。

  一、河长工作会议制度

  第一条 河长工作会议由镇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镇河渠河(渠)长,副河(渠)长、村、社区河(渠)长、镇河(渠)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镇河长、副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镇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会议由镇河长办筹备。

  第三条 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镇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或重要讲话备案。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河长专题会议制度

  河长专题会议由镇河长或副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明山头镇镇属各河渠河渠长、副河渠长,村、社区渠道渠长,

  第一条 相关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人,镇河长办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镇河长办筹备。

  第三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河长工作会议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渠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渠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第四条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镇河长或副河长审定后印发。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镇河长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镇河(渠)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村级河(渠)长承办。

  明山头镇河渠长制工作考核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辖区水环境保护责任,切实改善河流水质,实现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根据《明山头镇河长制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纳入河长制管理的各村、社区。

  第三条 河长制工作考核的内容:

  (一)辖区内河道环境保护管理的领导机构(包括明确专人负责)及河长制宣传教育落实情况。

  (二)辖区内河道管理年度计划及方案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开展巡河渠巡查情况,发现问题能处置的及时处置,不能处置的及时上报。

  (四)河长制工作信息上报情况。

  (五)辖区内河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1、渠道两岸绿化情况;

  2、渠道两岸垃圾清理情况;

  3、渠道两侧禁养区范围内养殖企业(户)的整治拆除情况;

  4、渠道两侧其他污染源,包括工农业面源污染的登记和监控情况。

  第四条 河长制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以及资料检查等方式,按照《明山头镇河长制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考核名次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列。

  第五条 河长制工作考核实行履职保证金制度。每年年初,涉及河长制工作的各村、社区从村级转移支付中拿出2000元作为河长制工作履职保证金,年终考核获得前一、二、三名的村除全额退还履职保证金外,每村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的奖励;对年终考核排名后两位且得分不合格的村,镇政府将全额扣除2000元履职保证金,并要求村、社区主要负责同志在全镇干部大会上作表态发言。

  第六条 “河渠长制”工作考核由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水利站)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因渠道管理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年度内本辖区因没有及时上报有关环境隐患信息而被上级发现并通报批评的,或者发生重大水污染责任事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定)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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