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6-579910 | 发布机构 | 明山头镇 | 发文日期 | 2016-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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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6-579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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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明山头镇 |
发文日期 | 2016-11-2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明政发[2016]7号
明山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关于收取明山头集镇卫生服务费的通知》
镇属各部门、社区、驻明山单位:
近年来,明山头集镇发展迅速,区域规模不断扩大,居住人口和商业网点急剧增加。为了适应小城镇发展的需要,全面改善集镇卫生面貌,争创“文明、卫生、生态”乡镇,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县物价局[2003]28号文件精神,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向镇属各部门、单位、省、市驻明山头镇各单位以及个体经商户、居民中收取合理的环境卫生服务费。所收费用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遵照执行。
明山头镇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