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328850 | 发布机构 | 明山头镇 | 发文日期 | 2021-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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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328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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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明山头镇 |
发文日期 | 2021-01-06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明发〔2021〕1号
中共南县明山头镇委员会
关于转发南县意识形态工作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村(社区)、部门:
《南县意识形态工作正面清单(试行)》《南县意识形态工作负面清单(试行)》已经县委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将其作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重要依据,逐项逐条抓好落实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确保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整体安全。
各部门单位如存在意识形态领域负面清单情形,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镇宣传办(办公电话5772645)。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严问责追责。
附件: 1.《南县意识形态工作正面清单(试行)》
2.《南县意识形态工作负面清单(试行)》
(此页无正文)
中共南县明山头镇委员会
2021年1月6日
附件1
南县意识形态工作正面清单(试行)
一、思想政治建设
第一条 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牢固。
第二条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贯彻持续深入。
第三条 “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切实践行。
第四条 党委(党组、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范有效
第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针对性实效性不断增强。
二、组织领导
第六条 党委(党组、工委)全面领导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领导直接责任、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落实到位。
第七条 明确分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工作人员配备到位工作队伍素质过硬。
第八条 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各项决策部署、意识形态领域各项法律法规条例落实到位。
三、机制建设
第九条 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四个纳入”到位,即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条 意识形态监测预警、分析研判、日常监督、巡视巡察、述职考核、报告工作等制度健全、运行有效,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应急处置及时高效,重大突发舆情监测报告和应对处置及时有效。
四、阵地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意识形态阵地建设不断加强、管理规范有序。社科理论研究导向正确;新闻宣传主旋律高昂、正能量强劲;网络內容建设和网络综合治理成效明显、网络空间清朗有序;学校立德树人工作成效显著;宗教活动和宗教事务依法合规;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意识形态向上向好。
五、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力弘扬。
第十三条 文化惠民政策落实到位,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良好,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丰富多彩、健康向上,学习和争当先进典型蔚然成风,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
第十四条 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两个效益相统一。
六、其他
第十五条 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各种错误思潮和言论得到有放遏制。
第十六条 知识分子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
附件2
南县意识形态工作负面清单(试行)
一、重大负面事件
第一条 党员干部参与传谣造谣或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
第二条 管辖范围内存在传播错误思想、抹黑党史国史、抹黑英雄人物现象;发生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出现公开发表贬损、污蔑、攻击党委政府和我国政治制度的言论。
第三条 管辖范围内出现宗教极端思想传播侵害、境外宗教渗透、非法宗教活动。
二、组织领导不力
第四条 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
第五条 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
第六条 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立场不坚定,没有与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
第七条 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引导不力,引发负面舆情、引起思想混乱。
第八条 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严重问题隐瞒不报。
三、阵地管理不力
第九条 社科理论阵地管理不力。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学校、党校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第十条 新闻舆论阵地管理不力。新闻媒体导向管理不力,出现过度娱乐化和传播负面低俗信息问题;重大主题宣传报道组织开展不力,传达落实宣传报道指令不到位或违反报道指令;管辖范围内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生产的网络视听节目等存在导向错误;丧失对管辖范围内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管辖范围内广播、电视、网络等设施遭到破坏,导致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受到影响;新闻媒体落实“三审制”不到位,内容审核把关不严,出现重大报道差错;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宣传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互联网阵地管理不力。网上舆论引导和舆论斗争不力,网络阵地监管不严,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问题。
第十二条 出版物阵地管理不力。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存在导向错误;对管辖范围内非法出版物监管打击不力,导致政治性有害出版物传播渗透;对上级安排部署的“扫黄打非”重大专项治理或者政治组织开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三条 文化传播阵地管理不力。管辖范围内各类文艺作品和文化活动内容出现导向错误。
四、涉外管理不力
第十四条 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非法政治渗透活动。
第十五条 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在涉外工作和涉外活动中出现政治问题。
五、其他
第十六条 其他未能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