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6-579599 | 发布机构 | 浪拔湖镇 | 发文日期 | 2016-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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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6-579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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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浪拔湖镇 |
发文日期 | 2016-08-3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浪政发〔2016〕13号
南县浪拔湖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村、社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精神,结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有关规定和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6〕28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镇开展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
特困供养人员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的统一概括。总的标准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简称“三无”人员),属于政府兜底保障的范畴。
二、重点清理对象认定
1、有女(含婚生女、养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女)无子且女儿有赡养能力的老年人。
2、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履行义务能力有稳定经济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3、有稳定经济来源,且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对象,如领取社会养老金的、有房屋出租的等。
4、财产不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对象,如有机动车辆的、有拆迁补偿款的、有非生活所需的高值物品的、有投资行为的等。
5、其他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对象,如已死亡的、年满16周岁且没有在接受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等。
6、已纳入五保对象的孤儿。
三、认定工作步骤
1、摸底筛查。镇村在入户调查基础上筛查确定拟退出人员。
2、联合核查。县民政局、扶贫办等与镇、村一道上户核实。
3、联合认定。由县民政、扶贫等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乡镇提出的初审家庭逐户核实认定。
4、公示。对象在所在村公示7天。对退出特困供养的人员,如果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要及时将其纳入相应的救助范围。
四、时间安排
8月12日——8月15日,宣传发动,动员培训。
8月16日——8月19日,党员组长会、入户调查、摸底筛查拟退出人员。
8月20日——8月22日,群众代表会、民主评议。
8月23日——8月24日,乡镇初审。
8月25日——9月15日,联合认定,公示。
五、工作要求
各村、社区要全力配合,集中力量,精心组织。这次活动,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牵涉面广,要求我们务必集中力量和时间打突击战、整体战。镇政府将抽调人员、保证每个村有足够力量开展工作,在工作安排上,应适度从紧,争取往前赶、抓主动。同时,加强督查督促,合理调度,依法推进,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
浪拔湖镇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