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168455 | 发布机构 | 南洲镇 | 发文日期 | 2020-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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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168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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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洲镇 |
发文日期 | 2020-04-14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为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通知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油料、棉花、玉米、薯类、甘蔗等农作物秸秆。
二、焚烧秸秆对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地生物质造成破坏,易产生火灾等安全隐患。共同保护好环境、防止焚烧秸秆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所有在南洲镇作业的收割机必须安装使用秸秆粉碎装置,严禁未加装秸秆粉碎装置的收割机下田作业。严禁本镇经销商销售未装备碎草装置的收割机械。
四、在南洲镇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生活垃圾等抛置河道、沟渠、水库、堰塘中。
五、凡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焚烧秸秆的行为,镇政府设立举报电话:5217721。
南县南洲镇人民政府
202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