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4041623/2017-581454 | 发布机构 | 厂窖镇 | 发文日期 | 2017-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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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694041623/2017-581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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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厂窖镇 |
发文日期 | 2017-11-15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厂发〔2017〕57号
关于印发《厂窖镇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
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部门:
经镇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厂窖镇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厂窖镇委员会
厂窖镇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3日
厂窖镇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
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市、县、镇党代会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按照省、市、县部署安排,经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督促镇属各部门和村(社区)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本文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全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包括:镇政府党政班子成员和镇属各部门班子成员。“公务员”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违规参与下列经营活动的村(社区)“两委”干部(以下简称村干部)也列为清理对象。
三、清理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5.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6.涉超限超载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运输车队或厂矿源头企业等涉及超限超载类经营活动。
7.涉户外广告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户外广告类经营活动,尤其是为户外广告提供资金、场地、招揽业务的行为。
8.涉违章建筑类开发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违章建筑建设开发经营性活动,尤其是为违章建设行为提供资金、土地、材料和销售违建房屋的行为。
9.涉环境污染类生产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产品腌制加工、再生纸生产、废旧资源加工利用、制浆及烧结多孔砖等涉及环境污染企业生产经营性活动。
四、清理要求
1.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和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活动的村干部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6.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1.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9月8日-9月13日)
召开全镇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成立镇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见附件1);召开工作动员大会,深入动员部署,通过宣传标语、横幅、微信、广播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镇纪委举报电话:0737-5842515。
2.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9月13日-9月30日)
镇政府机关、镇属各部门和村(社区)认真组织开展个人主动填报。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按要求填报《南县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镇政府工作人员个人报告材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镇属部门工作人员报告材料由分管党政领导签字,村(社区)“两委”干部个人报告材料由办点党政领导签字。所有个人报告材料(除县管干部)交镇纪委留存备查,县管干部的个人报告材料由镇纪委收集后统一报送至县专项整治办。在2017年9月22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镇纪委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镇纪委组织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适时抽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镇属各部门和村(社区)按要求填报《南县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上报镇纪委。
3.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镇属各部门和村(社区)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镇纪委;镇纪委根据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进行查处,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公职人员和村干部,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专镇纪委对所辖部门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
4.规范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日-l月31日)
镇属各部门和村(社区)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干部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公职人员和村干部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推动市场为主优化配置资源,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镇属各部门和村(社区)要切实履职担当,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落实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的关键作用和纪检组织的监督作用。镇属各部门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组织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主体。
2.明确工作职责,细化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成立厂窖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镇属各部门和村(社区)要主动参与专项整治,加强监督执纪,配合对相关违纪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镇属各部门和村(社区)要按照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督促本单位、本地区工作人员落实工作实施方案,依纪依规查处违规参与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对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查问责。
3.严肃查办案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专项整治期间,镇纪委要对外公布专项整治工作的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注意保护好举报人,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认真核查。同时,镇纪委要针对重点领域和部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以案件查办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派出所负责配合做好排查以及重点涉案线索的核查工作,负责相关违法犯罪案件侦查,协助做好执法保障工作。
附件:1.厂窖镇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
2.南县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
3.南县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厂窖镇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
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
办公室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镇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经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厂窖镇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尚光辉 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卜 佳 镇纪委书记
黄 敏 镇组织委员
何建明 镇纪委副书记
成 员:曹 璨 镇办公室主任
李沛民 镇纪委专干
晏 勇 镇财政所所长
王佳兵 镇计生办主任
杨建军 镇水利管理站站长
全书爱 镇林业站站长
杨佑兵 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
彭焕新 镇动物防疫站站长
陈 辉 镇人社中心主任
黑武陵 镇文体卫站站长
张怡亮 镇派出所所长
高海波 镇司法所所长
曹红波 汀浃洲党总支书记
张梓春 汀合洲党总支书记
陈立达 城西村党总支书记
李国民 城南村党总支书记
全怀初 祥和村党总支书记
李 波 肖家湾村党总支书记
曾国辉 西洲村党总支书记
李正明 西福村党总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何建明,办公室副主任由李沛民担任,办公地点设镇纪委办公室。
二、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对全镇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三、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包括:有关会议准备、文件起草、宣传报道;有关材料审核、情况通报、综合报告等;有关工作事项调度安排、调研督查;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督办等。
附件2
南县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个人情况报告表
报 告 人 (签名)
工作单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手机号码
阅 签 人 (签名)
阅签日期 年 月 日
南县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制
填 表 须 知
1.本表须由报告人本人亲笔填写。填写前请认真学习《南县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阅读本须知。填写时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并在封面和承诺书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2.报告人须实事求是填报有关事项,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本表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4.本表中所称“本人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包括本人和本人以他人名义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5.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报告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6.涉矿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涉及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涉砂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涉渔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7.企业情况按照市监部门登记的最新情况逐项填写。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填报认缴出资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应填报个人出资额。购买的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如该产品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投资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等,也应当在此事项中填报。
8.企业或市场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在“备注”栏注明原名称。注册地填写到市(地、州、盟)。经营地填写到省(区、市)或市(地、州、盟),可填多个区域。
9.本表中需要填报金额的事项,均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境外的投资须注明币种。
10.报告表有关情况涉及多人时,一人填报一表;一事项内容较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请复制相应事项的表格,另附页填写。
11.报告人的报告表由所在地方(单位)党组织书记阅签。
12.报告人应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13.报告人于2017年9月22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本 人 承 诺
我已认真学习《南县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认真阅读《填表须知》,所填内容已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了认真核实。我郑重承诺,本人对以上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自愿接受组织监督和查核。
本人签名:
2017年 月 日
报告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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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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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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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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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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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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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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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状态 |
国家公职人员□ 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 辞去公职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 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辞去公职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村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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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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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职务(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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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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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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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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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涉超限超载类□ 涉户外广告类□ 涉违章建筑类□ 涉环境污染类□ 其他类□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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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营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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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 场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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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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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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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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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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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 市场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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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或 资本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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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缴出资额或个人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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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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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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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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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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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姓名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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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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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 丈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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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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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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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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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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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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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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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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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涉超限超载类□ 涉户外广告类□ 涉违章建筑类□ 涉环境污染类□ 其他类□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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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 场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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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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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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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 市场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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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或 资本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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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缴出资额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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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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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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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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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
姓名 |
政治面貌 |
籍贯 |
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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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 女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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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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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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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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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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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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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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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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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涉超限超载类□ 涉户外广告类□ 涉违章建筑类□ 涉环境污染类□ 其他类□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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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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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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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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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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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或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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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缴出资额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或个人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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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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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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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配偶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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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姓名 |
政治面貌 |
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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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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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 丈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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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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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职务(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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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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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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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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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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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涉超限超载类□ 涉户外广告类□ 涉违章建筑类□ 涉环境污染类□ 其他类□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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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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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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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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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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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或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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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缴出资额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或个人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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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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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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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南县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序号 |
国家公职人员基本情况 |
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
清理纠正情况 |
核查 情况 |
处理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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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年龄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职级 |
政治面貌 |
参与经营性活动人员 |
参与方式 |
涉及行业部门 |
参与时间 |
参与内容 |
涉及金额(万元) |
获利(万元) |
主动报告阶段退出 |
核查阶段退出 |
约定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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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
近亲属(姓名、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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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供单位统计使用,如有其它情况,另附说明。2“涉及行业部门”:填涉矿、涉砂、涉渔、涉烟花爆竹、涉危险化学品、涉超限超载、涉户外广告、涉违章建筑、涉环境污染等9大类,不属于上述9大类填其他类。3、“退出情况”:(1)在主动报告阶段已退出,填写“已退”;(2)在核查阶段中退出的,填写“已责成退出”;(3)在核查阶段未退出,但已明确退出时间节点的,按约定时间节点填写。4、“核查情况”:核查与主动报告情况一致的,填写“属实”;不一致的,按参与人员、参与方式、参与内容、涉及金额及获利等情形如实填写。5、“处理情况”按免予处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三类填写,并注明给相应处理原因;给予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另附页报送个案情况。6、本表格可用A3纸张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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