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4041623/2016-578598 | 发布机构 | 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16-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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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694041623/2016-578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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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16-04-1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卫计发〔2016〕32号
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行政征收、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
相关事项界定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计生办,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实际需要,经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相关事项界定如下:
一、行政征收界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主体为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县卫计局),其下属二级机构南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承担社会抚养费征收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县公职人员、村级干部、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其辖区内其他人员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书一年一签。审批流程按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管系统设定程序进行。
二、行政处罚界定:
所有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由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承办,其中简易程序案件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承办。“两非”案件、听证程序案件和处罚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案件需报县卫计局审批(包括立案、处罚告知、处罚决定和结案),其他案件由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审批。
三、行政许可界定:
医疗机构、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日供水量1万吨(含1万吨)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执业和卫生许可,以及采(供)血机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和卫生检测、清洗、消毒机构的准入审批由县卫计局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再生育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卫计局审查;其他许可事项由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个案)。
四、其他事项界定:
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全县经常性卫生计生监督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负责辖区内经常性监督工作。
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各乡镇计生办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全县卫计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其他未尽事宜以县卫计局党组决定为准。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