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163600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0-09-2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163600
发布机构 南县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20-09-2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分级

2.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2.1医疗救援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日常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2.3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2.4医疗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响应和终止

3.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3.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保障

4.1信息系统

4.2急救机构

4.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建设

4.4物资储备

4.5医疗卫生救援经费保障

4.6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附则

5.1评估

5.2奖励

5.3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5.5补偿

5.6解释部门

5.7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益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强化责任。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制,实施条块结合,各司其责,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

(2)以人为本,救死扶伤,加强协作,公众参与。加强与各部门通力合作,动员公众积极参与,提高自救互救能力。采取分级救治与合理转运相结合的方法,科学检伤分类,先救命后治伤。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危害程度。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对全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统一、协调管理,采取平战结合的方式,常备不懈,形成良好的管理机制,提高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管理的综合水平。

(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动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参与,整合资源、通力合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采用最先进的监测、预警、预报、救治技术,反应及时、措施准确、处置果断,提高医疗卫生救援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1.5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1.5.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1.5.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1.5.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5.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露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跨市州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县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1  医疗救援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县政府成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县卫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长,县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武部、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1.2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县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工作。

(1)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援工作及各项急救措施的实施,并根据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2)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医疗救援应急系统建设发展规划,满足医疗救援工作需要。

(3)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药械储备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落实医疗救援保障政策。

(4)县公安局:负责维持医疗救援工作现场秩序,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运送药品、器械和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5)县交通局:负责优先安排运送医疗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物资,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送血、专用物资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

(6)县民政局: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困难伤病员进行救助。

(7)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解决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受伤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人员的医疗急救费用。

(8)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特殊药品应急调配。

(9)县人武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10)县红十字会:组织开展医疗自救和互救知识宣传、培训活动,提高群众医疗自救、互救水平;接受有关境内外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日常工作。制定预案,开通对外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制定有关预警、预报、预防和信息报告制度。提出应急物质储备目录,开展应急演练、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及其他应急协调、管理工作。

2.3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县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参与制定、修订和评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包括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治组、紧急转运组、隔离防护组、流行病调查组。

2.4  医疗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运工作;其它医疗卫生单位协助开展现场医疗救援和伤员转运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因突发公共事件所致伤病员的救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现场和可能波及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县卫生监督所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及影响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其他有关单位要服从当地政府或医疗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承担与其职能对应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响应和终止

3.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3.1.1  Ⅳ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3.1.2  Ⅲ级响应行动

按照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预案有关响应规定,对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在积极开展紧急救援的同时,按规定上报,并在市政府、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下,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3  Ⅱ级、Ⅰ级响应行动

按照国家和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预案有关应急响应规定,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在积极开展紧急医疗救援的同时,按规定上报,并在省政府或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下,开展救援工作。

3.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3.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迅速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分级、分区处理措施。

3.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合理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由现场医生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满足基本生命需要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迅速有针对性转往有关医疗机构。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运转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运转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2.3  接诊医院的救治

(1)接诊医院应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对医院资源进行调整,尽最大可能满足抢救的需要,对接收伤员进行早期处理,对有生命危险的伤员实施紧急处理;同时要有专人做好救治伤员的统计汇总工作,包括伤员的数量、病情以及医院能承受的最大抢救能力,及时上报,便于统一安排抢救工作。

(2)超出接诊医院救治能力的伤员,接诊医院要写好病历,在县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及时将其转往就近或指定的医院,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3.2.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3.2.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新闻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3.2.6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  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协调、高效运转”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

4.2  急救机构

根据我县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工作需求,依托县人民医院建设一个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

4.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建设

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托县直医疗卫生机构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人数不少于30人。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应急医疗救治队伍综合应急救治能力。

4.4  物资储备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队伍装备及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经费预算和采购工作。医药储备物质的动用,按《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4.5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由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医疗救援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4.6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  附则

5.1  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结束后,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救治处理概况、患者(伤员)救治康复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医疗救援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等,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给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嘉奖。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5.5  补偿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5.6  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5.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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