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4041623/2018-583094 | 发布机构 | 华阁镇 | 发文日期 | 2018-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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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694041623/2018-583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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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华阁镇 |
发文日期 | 2018-12-1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为妥善解决好我县未参保单位及职工、已参保单位中未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切实维护好广大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我县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政策依据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未参保单位及职工、已参保单位未参保职工未申报,或者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二、参保补缴范围
已在我县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中未参保职工,具有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未参保的单位及职工,机关事业单位未参保的临聘人员。
三、参保补缴的时段和标准
时段:1996年1月1日以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起止日期。
标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四、办理流程
(一)参保申请
1、由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统一申报。符合条件的未参保职工由单位统一申报;已破产改制企业中未参保职工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申报。
2、申请所需资料:①申请报告;②承诺书;③《南县按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补建补缴申报审批表》;④参保职工花名册;⑤职工参保公示情况回执;⑥二代身份证(复印件);⑦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发放凭证等;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材料或信访、维稳等部门意见材料)。
(二)审核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职工参保资料进行初审并予以公示,用人单位整理汇总后报县人社局养老保险股。养老保险股会同社会劳动保险所对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批后,移送社会劳动保险所办理补建补缴手续。
(三)参保缴费
由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统一在县社会劳动保险所业务窗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主管部门及乡镇要加强资金监管。
五、注意事项
1、补建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
2、材料申报截止时间2018年12月20日;
3、补建补缴不接受个人申报;
4、补建补缴由单位统一缴费。
六、其他事项
1、未参保的单位先到县社会劳动保险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然后再按办理流程办理职工补建补缴手续。
2、根据人社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精神,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时,一次性补缴年限超过三年,转入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职工办理一次性缴费,而无上述法律文书的,今后若跨省转移,由单位及职工本人负责。
七、工作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把握好补建补缴的范围及时段,并做好相关的政策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
2、用人单位必须真实地提供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材料,对未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材料的,县社会劳动保险所应出具《骗保责任告知书》,对弄虚作假、单位与职工补缴的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补缴相应养老保险费的条件,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百六十六条解释》,由有关部门认定为骗取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诈骗公私财产行为,并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政策咨询电话:县人社局养老保险股 5219050
纪检监督电话:县人社局纪检监察联络室 5219055
附件:
1.南县按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补建补缴养老保险资格认定审核审批表
2.南县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补建补缴资格认定公示情况表
3.关于解决单位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申请报告
4.南县按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
5.承诺书
6.骗保责任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