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法规须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445905 发布机构 华阁镇 发文日期 2021-09-0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445905
发布机构 华阁镇
发文日期 2021-09-0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宗教政策法规须知

 

 

 

 

 

 

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1年5月


 

1.宗教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什么……

3.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是什么……

4.宗教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分别由谁承担

5.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履行哪些宗教工作职责

6.对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信仰宗教的共产党员如何处理

7.宗教与迷信的区别是什么……

8.场所有哪些类型?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

9.未经依法登记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怎么处理

10.什么组织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不符合宗教活动场所原设立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怎么办

11.对擅自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怎样处理……

12.未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如何处理

13.哪些人属于宗教教职人员…………

14.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假僧假道)进行宗教活动将受什么处罚

1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否传教、举行宗教活动

16.哪些行为属于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17.什么是高香?国家对宗教活动场所燃香有什么规定

18.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有哪些要求

19.宗教活动场加强自身的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20.在我国正常的宗教活动主要有哪些

21.提供或者协助提供房屋及其他条件给非法组织、人员开展宗教活动是否违法

22.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要办理什么手续

23.制止乱放生活动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24.宗教活动场所有哪些合法收入

25.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可以开展经营活动

26.什么是佛道教商业化?佛道教商业化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27.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管理功德箱有什么规定

28.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民主管理有什么要求

29.在已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需要经过哪些审批程序………………

30.外国人是否可以在我国境内讲经、讲道……

 

 

 

 

 

 

 

 

 

 

 

 

1.宗教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2.《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什么?

《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3.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是什么?

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时候,要遵纪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不得妨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4.宗教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分别由谁承担?

各级党委和政府承担宗教工作的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宗教工作第一责任人。

5.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履行哪些宗教工作职责?

《中国共产党农村组织工作条列》第18条规定: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引导党员、群众自觉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侵蚀,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做好农村宗教工作,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必须在意识形态上站稳立场,旗帜鲜明反对各种错误观点,同一切歪风邪气、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6.对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信仰宗教的共产党员如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2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宗教与迷信的区别是什么?

相同点:宗教和封建迷信都相信和崇拜神灵或超自然力量,都是在有神论的思想基础上产生。

不同点:宗教是一种思想信仰、一种世界观,有系统的教义教规,一定的宗教制度、宗教组织、宗教仪式、宗教活动和入教程序,是一种文化现象。封建迷信一般是指巫婆神汉、占卦算命、摸骨相面、驱鬼治病、扶乩降神、测字圆梦、神水神药、消灾祈雨等不科学的活动。迷信职业者利用这些活动骗人钱财,作为一种谋生手段。党和政府对封建迷信采取坚决取缔的政策。

8.场所有哪些类型?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

场所分为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两类。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登记、拥有相关宗教设施、组织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

9. 未经依法登记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怎么处理?

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18条规定:未经依法登记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不得从事民间信仰活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劝其拆除、合并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10.什么组织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不符合宗教活动场所原设立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怎么办?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只能由宗教团体提出,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以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24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因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宗教活动场所原设立条件的,所属的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注销登记。

11.对擅自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怎样处理?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或宗教活动场所已被依法依规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2.未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如何处理?

《宗教事务条例》第69条第2款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哪些人属于宗教教职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并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14.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假僧假道)进行宗教活动将受什么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74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否传教、举行宗教活动?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16.哪些行为属于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国家鼓励和支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包括以被救助人信教作为救助条件,发放宗教宣传品,在救助物资包装上印有明显的宗教标识、借机进行语言上的宗教传播等。

17.什么是高香?国家对宗教活动场所燃香有什么规定?

国家制定的《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办法》《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规范》,对高香的规定是:宗教活动场所燃香体可燃部分长度不应大于50厘米,且直径不应大于1厘米,超过此标准的为高香,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销售燃用。同时还规定,香原料不得使用含镁及类似含镁的易燃易爆等物质;点燃香体,熄灭火焰后,不得再产生可见的火焰。

18.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有哪些要求?

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的要求:一是必须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二是管理组织通过民主协商方式产生;三是管理组织成员中有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四是管理组织人选须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民主管理组织的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安排、处理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民主理财,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账目,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保护和维护本场所的建筑、文物、园林等;搞好安全、消防、卫生,维护正常秩序;维护本场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处理宗教突发事件;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民族团结与宗教和睦等。

19.宗教活动场加强自身的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宗教事务条例》第25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26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29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20.在我国正常的宗教活动主要有哪些?

正常的宗教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信教公民集体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信教公民在正式开放的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的诵经、讲道等,以及信徒个人在自己家中进行不影响周边单位、居民生产与生活的修持念经、祷告、守斋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但任何宗教组织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到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场所开展宗教活动,也不得到未登记开放的场所主持和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居民家里开展集体宗教活动。

21.提供或者协助提供房屋及其他条件给非法组织、人员开展宗教活动是否违法?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2.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要办理什么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前要填报《举行宗教活动报批报备审批表》,报宗教团体审查同意,逐级报村(社区)、乡镇街道备案,参加活动人数超过50人的增报区民宗局备案。聘请区外宗教教职人员主持或者参加活动的,《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29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行政区域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派出地和接受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同意,并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到省外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以及外省宗教教职人员来本省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由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报省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3.制止乱放生活动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佛道教界要进一步规范放生活动,引导信教群众树立保护环境的理念。严禁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坚决禁止各类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身安全的放生活动。佛道教界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佛道教名义开展放生活动。

24.宗教活动场所有哪些合法收入?

合法收入主要包括:(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二)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收入;(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四)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收入;(五)政府资助;(六)其他合法收入。这些收入都是场所的收入,不是个人收入,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必须实行统一管理。

25.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可以开展经营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开展与其宗教宗旨、习俗相符的经营活动。收益用于场所的自养、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事先征得该场所同意。

26.什么是佛道教商业化?佛道教商业化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佛道教商业化的本质是商业资本介入佛道教领域,将寺庙宫观变为牟利工具,赚取商业利益,损害佛道教的合法权益和清净庄严的形象。

表现形式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一些地方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以发展旅游产业、带动经济发展为由,投资建造寺观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以佛道教为招牌打造旅游景区。二是一些组织或个人将寺观视为牟利工具,进行承包经营,甚至将其作为企业资产推向资本市场。三是一些佛道教场所或组织雇佣假僧假道,乱烧香、乱放生、乱设功德箱,非法开展宗教活动,收取宗教性捐赠。四是一些寺观和教职人员受商业化侵蚀,教风不正,戒律松弛,追逐名闻利养,受到社会舆论诟病。

27.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管理功德箱有什么规定?

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对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献、开展宗教活动等借教敛财行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公安、住建、文化、市场监管、旅游、文化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合法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该场所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场所财物管理人员入账。

28.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民主管理有什么要求?

国家宗教局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实行民主管理的规定:一是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二是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须经财务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征求信教公民的意见;三是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29.在已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需要经过哪些审批程序?

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后,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划、建设、消防、环保、文物、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0.外国人是否可以在我国境内讲经、讲道?

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入境的外国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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