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91472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6-08-13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91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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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8-13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6〕1030号
当事人:********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23**********
经营场所:宜春市上高县***********
经营者:周**
身份证号码:430623*******613X
住址:湖南省华容县**************
你于2026年5月31日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赣CD****)从南县浪拔湖镇南安桥运输建筑垃圾至南县南洲镇洗马湖加油站东侧的行为,涉嫌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本局于2026年6月8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5月31日9时3分,你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赣CD****)从南县浪拔湖镇南安桥运输建筑垃圾经桂花园西路至南县南洲镇洗马湖加油站东侧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防尘防护措施,存在运输扬尘污染及物料遗撒风险。该自卸货车单次装载建筑垃圾约32立方米,当日共计运输建筑垃圾2台次。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向你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南城执责停(改)通字 〔2026〕15001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运输车辆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复查,你已于2026年6月4日完成整改,对自卸货车加装密闭防护装置,落实密闭运输要求,违法行为已纠正。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垃圾、造成扬尘污染隐患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垃圾的现状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垃圾的运输路线、装载量、运输频次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涉案运输车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执法程序合法;
证据五:《现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笔录》1份,证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时间、地点、标的物及你确认的情况;
证据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依法处置保全证据,程序闭环合规;
证据七:《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责令整改,且你已按期完成全部整改、消除违法隐患;
证据八:你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驾驶资质及涉案车辆登记信息,主体认定准确无误。
2026年6月9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6〕1026号),特要求你限于2026年6月12日之前到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五中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全部调查证据未提出异议。
2026年7月20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6〕10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6〕1029号),明确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运输建筑垃圾2台次,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86.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给予当事人*******服务部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账号:191202700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8月13日
联 系 人:彭**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89****6266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86.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车辆数在5台次以内,但经责令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车辆数处2000元/台.次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