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91153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6-08-07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91153 |
|---|---|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8-07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6〕1028号
当事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
法定代表人:肖*
住所:湖南湘江新区雷峰街道*****************
2026年6月3日,本局接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反映********公司在南县经开区污水处理站扩容提质建设项目(一标段)招投标活动中,涉嫌在投标过程中使用虚假业绩材料。本局于2026年6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10月21日,你公司报名参与南县经开区污水处理站扩容提质建设项目(一标段)招投标活动。2025年11月13日,你公司通过线上招投标平台递交全部投标文件及相关佐证资料。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需提供近3年内完成的符合规格的市政污水管道相关施工业绩,你公司为了满足投标资格,增加自身竞争优势,对投标业绩清单第3项“西永综保B区片区雨污水管道结构性缺陷修复及五号桥污水管网分流项目”业绩材料进行篡改,将该项目真实竣工时间2022年6月10日虚假填报为2022年12月10日。虚构符合招标年限要求的业绩条件,以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你公司提交的虚假业绩材料已进入评标评审流程,并使你公司进入中标候选人公示名单。招标人于2025年11月17日至2025年11月20日对中标候选人予以公示。你公司本次投标报价为人民币伍仟捌佰肆拾伍万捌仟伍佰肆拾柒元壹角玖分(¥58458547.19)。2025年12月11日,该项目最终由*****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伍仟捌佰叁拾伍万伍仟叁佰陆拾伍元肆角陆分(¥58355365.46),你公司未最终中标。你公司在招投标活动中篡改业绩、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已实际干扰项目评标评审正常秩序,破坏建筑工程招投标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已构成招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在南县经开区污水处理站扩容提质建设项目(一标段)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业绩材料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西永综保B区片区雨污水管道结构性缺陷修复及五号桥污水管网分流项目为合法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该项目的施工单位为你公司;
证据四:《重庆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合同协议书》及《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各1份, 证明西永综保B区片区雨污水管道结构性缺陷修复及五号桥污水管网分流项目的真实中标、签约及竣工验收情况;
证据五:《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 证明南县经开区污水处理站扩容提质建设项目(一标段)的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条件、业绩要求、评标标准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等核心内容;
证据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本案招标人主体适格,调查取证程序合法有效;
证据七:《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最终中标单位及中标金额,证实你公司虽未中标,但你公司提供虚假业绩材料投标行为已完成评审,扰乱招投标秩序的事实;
证据八:《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南建移函〔2026〕14号)1份,证明本案线索来源、立案依据及你公司涉嫌违法事实;
证据九:关于申请从轻处罚的申请书、企业公益表彰、捐赠凭证材料一套,证明你公司案发后主动认错、积极配合调查、落实内部整改,主动履行社会公益责任,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2026年6月26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6〕1031号),特要求你公司限于2026年6月30日之前到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四中队进行质证。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你公司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2026年7月27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6〕10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6〕1022号),明确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在南县经开区污水处理站扩容提质建设项目(一标段)投标过程中使用虚假业绩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65.1项一般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认为:
你公司虽实施虚假投标违法行为,扰乱招投标评审秩序,但未实际中标,未改变项目评审及中标结果,社会危害程序较低;案发后,你公司全程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交整改材料,完成内部制度自查、合规整改及责任自纠;同时,你公司积极参与救灾助学,公益慈善事业,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有限公司处项目投标金额千分之五点二(5.2‰)罚款,合计人民币叁拾万叁仟肆佰肆拾柒元玖角整(¥303447.90元);
2. 对案涉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肖*,按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点二(5.2%)处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伍仟柒佰柒拾玖元贰角玖分(¥15779.29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账号:191202700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8月7日
联 系 人:王*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8****5766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165.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经责令改正后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以内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内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