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88341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6-07-27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88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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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7-27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6〕1027号
当事人:南县********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
法定代表人:肖*
地址:南县********************
2026年4月21日,经相关部门反馈,你公司在南县南洲镇九都山北路德润广场一楼建设的南县南洲鲜福里生活超市装修工程项目,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本局于2026年4月28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2月5日,你公司在南县南洲镇九都山北路德润广场一楼建设的南县南洲鲜福里生活超市装修工程项目,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单位开工建设。该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050000元。你公司于2026年4月3日补办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补办证照前,该项目已完成室内地面基层施工,整体工程进度约10%。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南建移函〔2024〕4号)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违法线索基本情况;
证据二:《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涉项目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涉项目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租赁合同》1份,证明该项目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关情况;
证据六:《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施工发包、工程价款、施工范围等事实;
证据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后期补办审批手续的事实;
证据八: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施工方湖南******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施工方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施工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施工方的资质情况;
证据十一:施工方《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权限及代理情况;
2026年6月5日,本局向你公司送达《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6〕1025),特要求你公司限于2026年6月10日之前到本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质证。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你公司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2026年7月17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6〕102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6〕1028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在未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程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及《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建执〔2025〕96号)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建设单位南县********公司按工程合同价款1%予以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10500.00元);
2.对南县南洲鲜福里生活超市装修工程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肖*,按单位罚款数额5%予以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贰拾伍元整(¥:525.00)。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7月25日
联 系 人:肖*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59****5009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建执〔2025〕96号)
第三十六项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为。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或未建立安全责任制,或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或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施工进度未超过10%的,且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