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83999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6-06-29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83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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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6-29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6〕1022号
当事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AE*******
法定代表人:罗*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三、四层
你公司在南县南洲镇*******四层经营的*******服务中心,涉嫌未经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本局于2026年4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在南县南洲镇*******四层经营的*******服务中心,经营面积700平方米。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协助认定是否属于消防备案工程的复函》(南建函〔2026〕11号)认定,该医养服务中心属于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公司完成经营场所装修改造后于2025年5月20日起,在未办理经营场所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医养服务中心投入营业并实际开展养老服务经营活动。2025年7月30日,县民政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等6个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向你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南民函〔2025〕17号),责令你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前整改到位,你公司未按期整改到位。2025年8月26日,县民政局再次向你公司送达《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南民函〔2025〕18号),责令你公司停业整顿,你公司直至2026年4月才落实停业整顿要求,其未经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使用的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较长,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经营的*******服务中心的现场位置、建筑面积及经营规模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照片及说明》4份,证明你公司经营的*******服务中心经营使用情况;
证据三:《调查笔录》3份及《调查询问(补充)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经营的*******服务中心未经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证明南县南华中医老年病医院已通过消防审验;
证据六:《鉴定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所租赁的房屋(南洲镇东红社区居民委员会综合楼)本身不存在基础结构安全质量隐患;
证据七:《南县小散工程备案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的装饰装修、修缮工程被已界定为小散工程并完成备案;
证据八:《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与南洲镇东红社区居民委员会之间存在合法的房屋租赁关系,明确租赁标的、期限、用途及双方权利义务;
证据九:《入住人员名单》1份, 证明你公司在被查处时,已实际接收并照护的老年入住人员数量、身份信息及入住状态,证实其已开展实际经营活动;
证据十:《*******有限公司安全风险整治工作方案》、《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南县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复印件各1份,证明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合规经营的监管要求及行业整治规定,佐证涉案行为的违法性;
证据十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业主管部门已依法督促整改、责令停业,你公司未按期落实整改及停业要求;
证据十二:南县民政局、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有限公司检查照片、下达《责令停业》通告及劝导家属短信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多部门(民政、住建、消防)联合执法检查、张贴停业通告、劝导入住老人家属分流的事实;
证据十三: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证明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南建移函〔2026〕2号)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
证据十五: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协助认定是否属于消防备案工程的复函》(南建函〔2026〕11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营的*******服务中心属于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
2026年4月27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6〕1018号),特要求你公司限于2026年4月30日之前到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进行质证,2026年6月3日,本局依法再次向你公司送达《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6〕1024号),特要求你公司限于2026年6月8日之前到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进行质证。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你公司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2026年6月18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6〕10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6〕1022号),明确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在南县南洲镇*******四层经营的*******服务中心,未经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逾期一个月以上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根据《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建执〔2025〕96号)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给予当事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账号:19120270090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6月29日
联 系 人:徐*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55****2952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建执〔2025〕96号)
一、建设单位-33号: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一个月以上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