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69860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6-04-22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69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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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4-22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6〕1012号
当事人:王** 身份证号码:430921********0035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号
当事人:谢* 身份证号码:421022********0667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号
当事人:孙** 身份证号码:430921********0044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号
当事人:孙** 身份证号码:432322********0017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号
委托代理人:任** 身份证号码:432322********7918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宝塔湖社区第九组7号附5号
2026年3月25日,经相关部门移送线索,你们在南县南洲镇宝塔湖社区鸿源巷2号建设住宅楼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2年4月,你们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宝塔湖社区鸿源巷2号违法建设的住宅楼,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该违法建设的住宅楼现状情况为:一栋六层(不含底层),砖混结构,占地面积260.86平方米,建筑面积1565.16平方米。根据南县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高**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化解的会议备忘录》(南查违办发〔2024〕8号)文件的精神,经你们同意,以整栋单户的方式对101户进行存量违法建筑化解;该违法建设的住宅楼101户建筑面积130.43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130.43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宗地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们违法建设的住宅楼土地使用面积的位置和大小;
证据二:《住宅楼分层分户平面图》《住宅楼分层分户面积对照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们违法建设的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和分层分户面积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南县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南县县城规划区内存量违法建筑化解实施方案(试行)》(南查发〔2022〕1号)、南县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指挥部《南县县城规划区存量违法建筑化解工作方案》(南查发〔2024〕1号)、南县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高**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化解的会议备忘录》(南查违办发〔2024〕8号)、南县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黎**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化解的会议备忘录》(南查违办发〔2026〕2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们违法建设的住宅楼属于不严重影响规划、可依法完善相关手续的情形;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4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权限及代理资格;
证据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们违法建设的住宅楼四至方位及建筑面积等现场实际情况;
证据六:《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们违法建设的住宅楼现状外观及建设情况;
证据七:《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住宅楼的违法事实;
证据八:《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你们违法建设的住宅楼的土地权属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证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共6份,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
2026年3月31日,本局依法向你们送达《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6〕1013号),特要求你们限于2026年4月3日之前到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1室开展证据质证。你们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上述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2026年4月13日,本局依法向你们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6〕10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6〕1014号),告知对你们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们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根据《关于黎**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化解的会议备忘录》(南查违办发〔2026〕2号)文件的界定,你们建设的住宅楼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本局认为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住宅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们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们违法建设的住宅楼相关建设手续尚未完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经本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按违法建筑面积对应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责令你们完善建设手续,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给予当事人王**、谢*、孙**、孙**共同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叁拾肆元肆角(¥10434.40)
上述罚款,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账号:19120270090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22日
联 系 人:陈*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73****5852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