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罚决字〔2026〕1010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6-2164278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4-0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6-2164278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4-0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61010

当事人:刘**             身份证号码:432322********7919

 址:长沙市开福区**************房

委托代理人:唐**         身份证号码:432322********0069住  址:长沙市开福区**************房

202635日,经相关部门反馈,南县南洲镇花甲湖社区韩家岭东巷10号建设住宅楼的行为,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本局202636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1993年,南县南洲镇花甲湖社区韩家岭东巷10号建设的住宅楼,未按照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审批要求,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超面积建设该违法建设的住宅楼审批情况为:二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45.6平方米;现状情况为:一栋二层,砖混结构,占地面积68.21平方米,建筑面积120.85平方米,超出审批建筑面积75.25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75.25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宗地图》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建设的住宅楼土地使用面积的位置和大小;

证据二:《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分层分户面积对照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建设的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和分层分户面积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南县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文件《南县县城规划区内存量违法建筑化解实施方案(试行)》(南查发〔2022〕1号)、南县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指挥部文件《南县县城规划区存量违法建筑化解工作方案》(南查发〔2024〕1号)、南县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文件《关于周**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化解的会议备忘录》(南查违办发〔2024〕4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违法建设的住宅楼属于不严重影响规划的情形,可以完善相关手续;

证据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面积违法建设住宅楼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权限;

证据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建设的住宅楼四至方位、建设层数及违法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证据七:《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违法建设的住宅楼现状情况;

证据八:《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住宅楼的违法事实

证据九:《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你违法建设的住宅楼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

证据十: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及证明人员的基本情况

2026312日,本局送达《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61012号),特要求限于2026317日之前到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1室进行质证。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6326日,本局依法向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610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61011号),告知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关于周**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化解的会议备忘录》(南查违办发〔2024〕4号)文件的界定建设的住宅楼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局认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住宅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违法建设的住宅楼未完善相关的建设手续,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违法建筑面积的工程造价10%进行处罚责令完善建设手续,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给予当事人刘**罚款人民币陆仟零贰拾元整(¥6020.00)。

上述罚款,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账号:1912027009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48

 

人:谢*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1****2115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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