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罚决字〔2025〕16009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139180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12-1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139180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12-1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202516009

当事人:湖南乔*********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AEA******

法定代表人:唐**

住  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号

委托代理人:艾**       身份证号码:432501*******1512

住  址:长沙市天心区**********房

你公司于202591南县经济开发区通盛南路东侧辅道施工工地施工的行为,涉嫌未对施工工地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59121时你公司承建的“长江流域湖南藕池河南县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南县经开区管网及配套附属设施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南县经济开发区通盛南路东侧辅道施工工地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当场直接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南城执责停(改)通字〔202514003),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9月1日前改正。当日22时30分,经本局执法人员复查,你公司已对污染路段及出场车辆进行了冲洗清理,施工场地同步开启了抑尘设备,现场防尘降尘措施已按要求落实到位。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未对施工工地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对施工工地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公司未对施工工地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未对施工工地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现状情况;

证据五: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

证据六: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等基本情况

证据七:南县经********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南县经********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等基本情况

  

20251120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516009号),特要求你公司限于20251124日之前到本局综合执法中队进行质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5121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51600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5〕16009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鉴于你公司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湖南乔*********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账号:1912027009026******)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1216

 

 

 

 

 

 

 

 

联 系 人王    *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8****5766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内容为: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内容为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处罚裁量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一)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85.1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裁量

85.1.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要求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1元以上3元以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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