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5〕16011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137456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12-1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137456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12-1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字〔202516011

当事人:湖南省****有限公司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6****

法定代表人:龚**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号

委托代理人:张**        身份证号码:430602*******03012

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号

2025年11月24日,经部门移送,你公司在南县南洲镇桂花园路与通盛南路交汇处西南角临街承建的南县华益食品产业园一期项目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局于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2月20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你公司在南县南洲镇桂花园路与通盛南路交汇处西南角临街承建的南县华益食品产业园一期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该项目1#、6#栋进行桩基础施工。该项目于2021年2月20日动工建设,2021年3月31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1年4月15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述期间,该项目主要完成了1#、6#栋桩基础建设。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南建移函〔2025〕18号)复印件1份、十二届省委第八轮巡视整改问题台账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违法事实线索;

证据:《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 ;

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涉案项目现状情况

证据《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涉案项目具体位置;

证据五:《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证明涉案项目现状情况;

证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南县经济开发区华益食品产业园项目)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项目工程承包关系

证据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项目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证据八:管桩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项目管桩采购情况;

证据九:南县华益食品产业园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项目预算评审情况;

证据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等基本情况

证据十一:南县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该公司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等基本情况。

2025123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516011号),特要求你公司2025125日之前到本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四中队进行质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提出异议。

2025128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5160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5〕16011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鉴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被湖南省委巡视组巡视发现,造成不良影响。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156.2.3 条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湖南省****有限公司款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元整(¥298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账号:19120270090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1216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8****5766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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