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137442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12-16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137442 |
|---|---|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5-12-16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5〕16010号
当事人:南县工**********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7722******
法定代表人:欧**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三楼
委托代理人:邓** 身份证号码:430903********43911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小组
2025年11月24日,经相关部门反馈,你公司在南县桂花园路与通盛南路交汇处西南角临街建设的南县华益食品产业园一期项目,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2月20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你公司在南县桂花园路与通盛南路交汇处西南角临街建设的南县华益食品产业园一期项目,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该项目1#、6#栋进行桩基础建设。该项目于2021年2月20日动工建设,2021年3月31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1年4月15日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述期间主要完成了1#、6#栋桩基础建设,1#栋的工程造价为90883336.35元,其中桩基础部分工程造价为8308267.39元;6#栋工程造价为58002969.28元,其中桩基础部分工程造价为7540601.14元;1#、6#栋桩基础部分工程造价为15848868.53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南建移函〔2025〕18号)复印件1份、十二届省委第八轮巡视整改问题台账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你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的违法事实线索;
证据二:《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的南县华益食品产业园一期项目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的南县华益食品产业园一期项目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的南县华益食品产业园一期项目的现状情况;
证据六: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南县经济开发区华益食品产业园项目)复印件1份,证明该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南县华益食品产业园一期项目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办理情况;
证据八:管桩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管桩采购价款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南县华益食品产业园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南县华益食品产业园一期项目预算评审(含1#、6#栋桩基础部分工程造价)的相关情况;
证据十:湖南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湖南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等基本情况;
证据十一: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等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3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5〕16010号),特要求你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之前到本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四中队进行质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5年12月8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5〕1601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5〕16010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鉴于你公司的建设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建设工程造价10%给予处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南县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捌万肆仟捌佰捌拾陆元捌角伍分(¥1584886.85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账号:1912027009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16日
联 系 人:王 *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8****5766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