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135322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11-25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135322 |
|---|---|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5-11-25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5〕13001号
当事人:马** 身份证号码:430921********4215
住 址:南县南洲镇**********组
你于2023年下半年在南县南洲镇新张村一组新颜街道东侧(经度112.3772E,纬度29.3622N)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本局于2025年9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下半年至今,你未经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新张村一组新颜街道东侧(经度112.3772E,纬度29.3622N)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经勘验,该弃置场面积为420平方米,共存放建筑垃圾约460立方米。2025年9月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南城执责停(改)通字〔2025〕13061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9月10日前改正。2025年9月11日15时30分,经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复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改正义务。2025年9月22日16时2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复查确认你已经清理完毕弃置场内的建筑垃圾,并将土地恢复原状。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及相关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涉案弃置场的现场勘验情况及违法状态;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涉案弃置场及建筑垃圾存放的现状;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涉案弃置场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和证明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份,证明你未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5年9月7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5〕13002号),特要求你限于2025年9月10日之前到本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对相关证据提出异议。
2025年10月21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5〕130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5〕13001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擅自设立的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约460立方米,且未在责令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9.2.3条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马**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1月25日
联 系 人:曹 *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86****0902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9.2.3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受纳建筑垃圾在100m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在第9.2.2条基础上、超出部分按照10元/m³的标准增加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个人在第9.2.2条基础上、超出部分按10元/m³的标准增加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