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133372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9-30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133372 |
|---|---|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5-09-30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5〕16007号
当事人:淮安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4694******
法定代表人:吴**
住址:淮安**********号
你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7时30分在南县南洲镇振兴西路山桥二组南茅运河盲肠段(运河北岸,距九都山北路运河桥东侧200米)进行现场勘测钻孔取样作业时,毁损燃气管道的行为,涉嫌毁损燃气设施。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8月21日7时30分,你公司在南县南洲镇振兴西路山桥二组南茅运河盲肠段(运河北岸,距九都山北路运河桥东侧200米),对“南县洞庭湖流域沱江片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开展现场勘测钻孔取样作业过程中,因钻机操作不当,致使燃气管道毁损,引发燃气泄漏。此次燃气泄漏持续时间为9小时,燃气管道于当日23时完成抢修,2025年8月22日9时恢复正常供气。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施工毁损燃气管道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毁损燃气管道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毁损燃气管道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公司毁损燃气管道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第三方施工损毁管道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毁损燃气管道造成的社会影响;
证据六:你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和授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淮安市**********公司益阳分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益阳分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南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巡线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公司和公司巡线员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燃气管道挖断抢修工料费预算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钻孔机作业操作不当毁损燃气管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证据十:《南县水利局关于配合提供<洞庭湖流域沱江片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相关资料的函》、《淮安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文件》、《洞庭湖流域沱江片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勘测设计勘察资源配置及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南县洞庭湖流域沱江片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施工过程中毁损燃气管道的违法事实。
2025年9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5〕15004号),特要求你公司限于2025年9月5日之前到我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五中队进行质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5年9月24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5〕1600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5〕16007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5年9月28日,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毁损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公司毁损燃气管道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二十六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淮安市*******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 000.00)。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9月30日
联 系 人:段**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84****9716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章第一节第二十六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