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罚决字〔2025〕16006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133371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9-2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133371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9-2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516006

当事人:湖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A********

法定代表人:程**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栋

当事人:顺*******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187********

法定代表人:周**  

住所:南县南洲镇******

2025829日,经相关部门反馈,你们南县********西南角****产业园内建设的厂房和房屋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们未经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通*********园内建设的厂房和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违法建筑。该违法建设的房屋于2022年1月建设,审批层次一层,审批建筑面积3819.64平方米,现状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062.53平方米;食堂,建筑面积554.11平方米;3栋宿舍,每栋建筑面积均是747.48平方米;房屋均是一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共3859.08平方米。该违法建设的厂房于2024年3月建设,现状为:设备用房,一栋一层,建筑面积317.44平方米;仓库,一栋二层,建筑面积4220.66平方米;生产车间,一栋一层,建筑面积3511.95平方米;厂房均是混合结构,建筑面积共8050.05平方米。房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违法超建面积39.44平方米;房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施工面积3819.64平方米;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面积8050.05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宗地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们违法建设的厂房和房屋土地使用面积的位置和大小;

证据:《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复印件8、《房屋分层分户面积对照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们违法建设的厂房和房屋面积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关于吴*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化解的会议备忘录》(南查违办发〔20254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们违法建设的厂房和房屋属于不严重影响规划的情形,可以完善相关手续;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权限;

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们违法建设的厂房和房屋位置、建设层数及违法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证据六:《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们违法建设的厂房和房屋的具体位置;

证据:《现场照片及说明》8份,证明你们违法建设的厂房和房屋现状情况;

证据八:《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厂房和房屋的违法事实

证据九:《南规委小例会纪要〔2022〕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们建设的五栋临时房屋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们违法建设的厂房和房屋建设用地情况;

证据十一:《建设工程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你们违法建设的厂房和房屋建设方和投资方的具体情况;

证据十二:建设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工作证明》1份,证明建设方及证明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三: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投资方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025917日,本局你们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516007号),特要求你们限于2025922日之前到本局法规股进行质证。当日,你们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未提出异议。

2025926日,本局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51600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516006号),告知对你们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日,你们局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声明,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南县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文件《关于吴*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化解的会议备忘录》(南查违办发〔2025〕4号)文件精神你们建设的厂房和房屋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本局认为,你们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面积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你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们违法建设的厂房和房屋未完善相关的建设手续,违法行为一直存在,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条第四款第五项的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按建筑造价10%予以处罚;对办理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建筑造价2%予以处罚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责令你们完善建设手续,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湖南*********有限公司、顺*******公司罚款人民币玖拾叁万叁仟伍佰肆拾叁元捌角捌分(933543.8

8元)。

上述罚款,你们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账号:1912027009026******)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928

 

 

联 系 人:谢*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1****2115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条第四款第五项“其他应当顶格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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