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罚决字〔2025〕15006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110026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10-3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110026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10-3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5〕15006

事人:刘**           身份证号码:432322********5475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

你于2023年3月至今在南县南洲镇南洲村第四十八组(沿湖南路东侧、苦竹林土地庙南北侧)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本局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3月至今,你未经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南洲村第四十八组(沿湖南路东侧、苦竹林土地庙南北侧)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该弃置场面积为2122.6平方米,共存放建筑垃圾约6000立方米。2025年8月1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南城执责停(改)通字〔2025〕5031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8月21日前改正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改正义务2025年9月3日15时31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再次进行复查,你已清理完场内建筑垃圾,恢复土地原状。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及相关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涉案弃置场的现场勘验情况及违法状态;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涉案弃置场及建筑垃圾存放的现状;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涉案弃置场的具体位置及范围;

证据五:南洲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南洲村苦竹林土地庙南北侧堆放建筑垃圾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南洲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涉案弃置场所占用的土地的权属情况;

证据七: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及《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份,证明你未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九:大郎城12组临时建筑垃圾受纳场现状平面图和卫星影像图各1份,证明涉案弃置场的占地面积及具体位置

    2025年98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5〕15003号),特要求你限于2025年911日之前到我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五中队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证据提出异议。

2025年1022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5〕1500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5〕15002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擅自设立的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约6000立方米,且未在责令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9.2.3条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刘**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30

 

 

 

 

联 系 人:彭*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89****6266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9.2.3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受纳建筑垃圾在100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9.2.2条基础上、超出部分10元/m³的标准加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个人9.2.2条基础上、超出部分按10元/m³的标准增加罚最高不超过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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