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罚决字〔2025〕16005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93598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9-0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93598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9-0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5〕16005号

当事人:湖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A********

法定代表人:徐*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

2025年7月23日,经相关部门反馈,你公司在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实施的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涉嫌规避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我局于7月29日立案调查。

查明,2024年6月4日,你公司在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实施的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经南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项目建设单位为你公司,项目估算总投资为826万元,属于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2024年6月到8月期间,你公司将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肢解为“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和“南县智慧农贸市场设备采购安装工程”两个部分,委托湖南******有限公司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政府采购发包,规避了公开招标。上述两个项目中标单位均为南县******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中标金额为3930790元,“智慧农贸市场设备采购安装工程”中标金额为3182600元,合计中标金额为7113390元。该项目已于2024年10月份完工并投入使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将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肢解为“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和“南县智慧农贸市场设备采购安装工程”两个项目规避公开招标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的现状;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现场照片及说明》6份,证明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改造后的现状情况;

证据五: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南建移函〔2025〕15号)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及你公司的初步违法事实;

证据六:身份证复印件2份、《人员岗位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被授权委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身份证复印件2份、《人员岗位证明》1份、南县********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南县********有限责任公司及该公司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南县智慧农贸市场设备采购安装工程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各1份,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各1份,证明你公司将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肢解为“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和“南县智慧农贸市场设备采购安装工程”两个项目,并以竞争性磋商形式进行了政府采购发包的事实;

证据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将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肢解为“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和“南县智慧农贸市场设备采购安装工程”两个项目分别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具体内容;

证据十:《关于湘鄂边农贸市场改造项目立项、报建以及整改措施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将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肢解为“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和“南县智慧农贸市场设备采购安装工程”两个项目规避公开招标的违法事实。

2025年8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5〕16005号),特要求你公司限于2025年8月26日之前到我局法规股进行质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5年8月28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5〕1600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5〕16005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肢解后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你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发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该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我局案审会成员研究决定,按项目合同价款10‰的给予处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湖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万壹仟壹佰叁拾叁元玖角(¥:71133.9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账号:1912027009026******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9月8日

 

 

 

 

人:谢*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1****2115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发包情形的处罚:

2.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三)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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